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海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807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00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1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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