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允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3,097元,及自民國100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
暨自100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2年12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
款總額為新臺幣69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2月2日清償,
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0年7月14
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93097元未獲清償,餘
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
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二、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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