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宇宏
張樹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8,380元,及自民國111
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宇宏於民國105年至108年間邀同債務人張樹
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
筆,共計新臺幣295,71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宇宏
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
欠本金新臺幣258,38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樹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
放款借據影本 3.撥款通知書影本 4.利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