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繆卓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A 0 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 0 2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A 0 3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君欽
鄧雪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66,666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