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 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 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 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 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 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 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蓋支付命令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性質與非 訟裁定相同,如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 ,即應認為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23,000,000元,據其聲請 內容敘明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259號 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支付命令事件卷宗,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確已就相同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既得以該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追 償,其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 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