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699號
SLDV,111,司促,8699,202208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許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4,28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0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為由,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4,
28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
利息,惟依債權人提出之社區規約規定,其遲延利息以臺灣
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得
對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又於裁定作
成之日,臺灣銀行之活期存款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0.205
,債權人自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05計算之利息。
是以,債權人逾本件支付命令第1項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