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凱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清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3,088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4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3088元 林清政、林凱威、高淑媛 自民國111年03月14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503088元 林清政、林凱威、高淑媛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13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503088元 林清政、林凱威、高淑媛 自民國111年06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3088元 林清政、林凱威、高淑媛 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凱威、林清政、高淑媛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
幣(以下同)503,08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二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借款人林凱威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林清政、高淑
媛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
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
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503,088元
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林清政、高
淑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物:
證一:借據影本乙份
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
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
釋明文件: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