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
案號:北監自裁字裁四0—A三K五0八八一八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註銷之駕駛執照扣繳之。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者,處新臺 幣(下同)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駕駛執照應扣 繳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十六 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CZ—四四三九號自小客車,於臺北 市○○○路○段四二號前,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直 屬第二分隊警員舉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受 處分人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認受處分人係涉「領有機器腳 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之違規,於九十四年十月七日,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裁 處受處分人罰鍰一萬二千元,受處分人不服,提出異議。三、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前因超速違規,經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北區監理所裁處罰鍰二千四百元,該裁決書並未合法送達 ,惟監理機關竟因受處分人未繳納罰款,而逕自易處註銷駕 駛執照之處分,其處分並非合法。又本件違規事實,因當時 係黃線停車,受處分人正衝出欲將車輛移走,該警員即要求 受處分人出示駕照並開罰單,受處分人並無駕車之事實,本 件舉發有誤云云。
四、經查:
㈠受處分人前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九十年九月十 三日以北監五字第裁四0—A00000000號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以受處分人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於 臺北市新生高架橋,有「超速二十公里以上」之違規情事, 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二千四百元,該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交郵 政機關於九十年十月二日送達於受處分人臺北縣新店市○○ 街三巷十四號五樓住處,經受處分人之兄劉恆辰於該址簽收 ,此有該裁決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稽,且為受處分
人陳述明確在卷(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訊問筆錄),可 以認定。受處分人雖陳稱:劉恆辰並未居住該址,無權代為 收受送達云云,惟參以受處分人於本院陳稱:劉恆辰當時亦 設籍於臺北縣新店市○○街三巷十四號五樓等語明確(本院 同日訊問筆錄),且受處分人並未舉證證明劉恆辰當時並非 設定住所於該處,堪認原處分機關上開北監五字第裁四0— A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已依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送達方式,於九十年十月 二日送達於受處分人,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受處分人辯稱 :該裁決並未合法送達等情,並非可採。
㈡原處分機關該北監五字第裁四0—A00000000號裁 決書處罰主文記載:「一、罰鍰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限 於九十年十月十三日前繳納。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之處 分:㈠自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起加倍罰鍰為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整,並限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前繳納。㈡加倍罰鍰於九十 年十月二十八日前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該裁決之簡要理由記載:「…二、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 鍰者,經依同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吊扣駕駛執 照,不依限期繳送駕駛執照者,吊銷其駕駛執照;經吊銷駕 駛執照者,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由本所逕行註銷 駕駛執照」等語,此有該裁決書附卷可稽,而受處分人並未 於該裁決所定之九十年十月十四日、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繳 納罰鍰或繳送駕駛執照等情,復為受處分人所不否認,受處 分人遂遭原處分機關易處吊銷駕駛執照一年,期間自九十年 十月二十九日起迄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原處分機關並 逕行註銷受處分人之駕駛執照等情,有原處分機關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六日北監自字第0九四六0三八五三0號函附卷可 按,堪予認定。
㈡受處分人本件遭舉發之違規時間九十一年九月九日,係在受 處分人上揭駕駛執照註銷期間內。受處分人雖辯稱:當時因 黃線停車,正衝出欲將車輛移走,警員即要求出示駕照,受 處分人並無駕車事實云云,惟查:受處分人於本院自承:事 情發生在臺北市○○○路○段,確定地址忘記了,車子是我 當天下午二、三點從臺北市○○路○段開過去的,我開店在 那裡,我在門口稍停等語(見本院同日訊問筆錄),則受處 分人確有於駕駛執照註銷期間內駕車之事實,已甚明確。 ㈢綜上,本件受處分人確有在駕駛執照註銷期間內駕車,即「 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之違規事實,堪予認定。 惟原處分機關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款「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之規定,對
於受處分人裁罰,其適用法律難認正確,原處分既有上開違 誤,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依同條例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項「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 小型車」之規定,諭知受處分人罰鍰一萬二千元,註銷之駕 駛執照扣繳之,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