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250號
SLDV,111,司促,11250,202208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振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4,591元,及其中新臺幣148
,360元,自民國111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