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景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4,419元,及自民國111年6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景升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3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63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5
月3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180固定計
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借
款自民國111年6月3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
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624,419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
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
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
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借
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