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105號
SLDV,111,司促,11105,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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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便利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迅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好玩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2,84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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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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