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瑞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030元,及其中新臺幣23,8
48元,自民國94年7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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