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843號
SLDV,111,司促,10843,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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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慧娟葉偉超之繼承人

葉慈昀葉偉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葉偉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13,940元,及其中新臺幣12,353元,自民國111年7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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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