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得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219元,及其中新臺幣97,
421元,自民國111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得維於109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1,219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660元整、消費款49,668元整、預借現金17,000元
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30,75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93
8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97,421元自111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
文件:釋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