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674號
SLDV,111,司促,10674,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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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佳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867元,及其中新臺幣34,9
89元,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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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