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東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6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0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970元 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東杰於108年11月28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8,970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65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1
年4月12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8,970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
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111年4月11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
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證物名
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
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