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慶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09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69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