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80號
SLDV,111,勞補,80,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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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楊于瑩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安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
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
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
兩造間之僱傭契約關係存在,核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而
原告係於民國71年間出生,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
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則自原告主張其於111年3月1日遭被告
解僱之日起至其屆滿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原告尚有逾5年之工
作期間,是依上揭規定,原告權利存續期間應以5年計算。再查
,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54,398元,是此部分
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應核定為9,263,
880元【計算式:154,398元/月×12月×5=9,263,880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2,773元,惟原告此部分起訴係因確認僱傭關係涉
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
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0,924元【92,773元×1/3=30,924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乃請求被告依
僱傭契約給付薪資,與聲明第一項雖屬相異之訴訟標的,惟自經
濟上觀之,二者訴訟目的一致,利益亦相同,爰不就此另計徵裁
判費,併此說明。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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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安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