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林龍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港通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又按調解之聲請
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
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本件聲請乃請
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99,162元,核屬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
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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