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龍筱文
被 告 趙興偉律師即郭忠明之遺產管理人
郭忠惠
郭忠陞
郭楊秀(即郭忠嶽之繼承人)
郭忠煌
郭麗月(即郭忠嶽之繼承人)
郭晉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文到5內陳報以下事項:依被告郭忠惠所述本院卷第158頁附表二編號28至36股票部分已全數賣出(本院卷第527頁),則此部分原告本件主張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就各該買受股票第三人與郭忠惠間之法律關係,應為如何之主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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