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76號
SLDV,109,重訴,76,20220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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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陳家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拆屋
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壹佰零捌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 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68萬3,469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萬5,1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編號 建 物 地 號 占用面積(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占用面積,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士林臺北市士林區永新段三小段 1 社正路69號 203地號 166.88 3,889萬2,719元(233,058元/㎡×166.88㎡=38,892,719元) 204地號 7.25 179萬750元(247,000元/㎡×7.25㎡=1,790,750元) 合 計 4,068萬3,4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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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