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76號
SLDV,109,重訴,76,20220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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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陳賜國
陳賜民
陳統元
陳正昌
麗君
陳鈺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拆屋
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 之五,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8,178萬2,399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萬7,62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編號 建 物 地 號 占用面積(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占用面積,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士林臺北市士林區永新段三小段 1 社正路67號 203地號 168.40 3,924萬6,967元(233,058元/㎡×168.40㎡=39,246,967元) 204地號 6.11 150萬9,170元(247,000元/㎡×6.11㎡=1,509,170元) 2 社正路71號 203地號 167.45 3,902萬5,562元(233,058元/㎡×167.45㎡=39,025,562元) 204地號 8.10 200萬700元(247,000元/㎡×8.10㎡=2,000,700元) 合 計 8,178萬2,3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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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