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76號
SLDV,109,重訴,76,20220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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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仁
原 告 偉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彰
原 告 豪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煬
原 告 鴻展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鴻文
原 告 彭啓唐
方博宇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
被 告 陳美霞(即陳賜祿之繼承人)

陳權福(即陳賜祿之繼承人)

陳權宏(即陳賜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美霞陳權福陳權宏陳賜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 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同 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 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 7月6日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被告陳賜祿已於民國111年1月16日死亡,繼承人為陳 美霞陳權福陳權宏,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證明等可 稽,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陳賜祿之承受訴訟人,並續 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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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展商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展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