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76號
SLDV,109,重訴,76,20220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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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張來好即張來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拆屋
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 之五,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6,44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 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 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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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