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韋達烘焙坊即賴盈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拆屋
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 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8,82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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