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9年度,26號
SLDV,109,重家繼訴,26,2022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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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何明亮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何雅慧
何雅淑

何雅玲
何瓊美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宋穎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20號返還財物案件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 民國110年2月8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經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 第406號案件調解成立而終結,有原告陳報續狀(二)陳明在 卷,經本院詢問該案審理情形核查無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 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家事庭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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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