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74號原 告 陳紀燕花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複代理人 李雷傑 被 告 江寶鳳 林志明 林惠玲 高明福 高金城 高金華 郭美惠 陳文 陳志珈 陳佰文 陳鄭燕卿 鄭玄文 鄭玄宗 鄭宇廷 鄭宇峰 鄭宇竣 鄭修猛 鄭雪華 訴訟代理人 漆醴湘 被 告 鄭碧華 鄭遠秋 鄭鳳凰 鄭燕玲 鄭燕鳳 楊萬川即楊鄭甜之繼承人 楊凱富即楊鄭甜之繼承人 楊美秀即楊鄭甜之繼承人 楊美娥即楊鄭甜之繼承人 楊宜芩即楊鄭甜之繼承人 鄭欽得即楊鄭甜之繼承人 鄭欽榮即楊鄭甜之繼承人 陳清榮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余梅子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明志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婉儀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孝義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金全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清風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江陳春月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張陳玉霞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麗雪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麗香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麗卿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清智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甘陳腰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范陳雲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楊陳麗華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簡阿蘭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武杉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淑玲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文德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文來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再添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文程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文裕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文利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文通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潘益寬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潘再興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潘坤旺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潘佩伶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李陳寶嬌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寶彩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江金蓮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献章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遠明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廖陳麗美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陳玉鑾即陳烏頭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連清棋 被 告 陳麗真即陳烏頭之繼承人 盧秀蓮即鄭遠坊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鄭欽德」之記載,應更正為「鄭欽得」。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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