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65號
SLDM,111,附民,265,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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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65號
原 告 林明賢
訴訟代理人 潘辛柏律師
被 告 陳維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5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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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