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傑
戴瑋謙
楊曜綸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
609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移送案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張智傑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瑋謙犯如附表一編號1、6、8至11、14、18、21至26、30、32、34至5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6、8至11、14、18、21至26、30、32、34至5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曜綸犯如附表一編號1、6、8至11、14至19、21至26、30至32、34至5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6、8至11、14至19、21至26、30至32、34至5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張智傑(微信暱稱「董事長、保力達」)自民國108年6月1 日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順心」之成年人共組詐欺 集團,並依「順心」之指示招募詐欺集團成員,楊曜綸(暱 稱水哥)、戴瑋謙(暱稱金大胖)、潘柏源(暱稱DJ翔翔) 及卓家慶(暱稱唯一,俟到案後再行審結)遂於108年6月間
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張智傑亦委託潘宥丞(原名:李銳祥, 俟到案後再行審結)招募車手,潘宥丞即邀呂坤衛(暱稱阿 嚕米)、許忠幃(暱稱小丑,所涉詐欺、洗錢部分,另經判 決在案)於108年6月間加入。其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再由 詐欺集團成員各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手段,誘騙如附表二 所示之肖新平、曾景鈺、鄭光蓉、曾莛汝、黃彥誠、藍緯宸 、梁鐘尹、羅芃羽、劉詠茵、黃巧蓉、邱詩文、陳涵筠、魏 淑菁、黃尹貞、林紫婕、陳婉筠、李恩頡、游智惟、吳依馨 、林珍至、謝旻潔、黃芊霓、梁佑全、劉咨均、林聖傑、羅 文聰、楊蓓芬、吳宜娜、梁家慶、賴育君、張曉慧、陳韋任 、楊薇玉、蔡詠臻、陳慶叡、林元琪、邱育品、邱月娥、周 岑縈、廖姵妗、王玉龍、劉襄含、賴昱樺、陳柔臻、王佳惠 、陳于姍、謝侑宇、陳炯耀、謝慧怡、許芷瑛、劉姿琳匯款 至指定帳戶中,再由戴瑋謙依張智傑之指示,將如附表二所 示金融帳戶提款卡交付潘柏源,再交付卓家慶、呂坤衛及許 忠幃,由潘柏源、卓家慶、呂坤衛及許忠幃於如附表二所示 之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後,由潘柏源收取後交予戴瑋謙 ,再交由楊曜綸收取後交付「順心」所指定之不詳詐欺集團 成年成員。
二、案經肖新平、曾景鈺、鄭光蓉、曾莛汝、黃彥誠、藍緯宸、 梁鐘尹、羅芃羽、劉詠茵、邱詩文、魏淑菁、林紫婕、陳婉 筠、游智惟、謝旻潔、黃芊霓、梁佑全、劉咨均、林聖傑、 羅文聰、楊蓓芬、吳宜娜、梁家慶、賴育君、張曉慧、陳韋 任、蔡詠臻、陳慶叡、林元琪、邱育品、周岑縈、廖姵妗、 王玉龍、劉襄含、賴昱樺、王佳惠、陳于姍、謝侑宇、謝慧 怡、許芷瑛、劉姿琳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智傑、戴瑋謙、楊曜綸於本院審 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共犯潘柏源、卓家慶、潘宥丞、呂坤衛 之證述在卷可證,且經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肖新平、曾景 鈺、鄭光蓉、曾莛汝、黃彥誠、藍緯宸、梁鐘尹、羅芃羽、 劉詠茵、邱詩文、魏淑菁、林紫婕、陳婉筠、游智惟、謝旻 潔、黃芊霓、梁佑全、劉咨均、林聖傑、羅文聰、楊蓓芬、 吳宜娜、梁家慶、賴育君、張曉慧、陳韋任、蔡詠臻、陳慶 叡、林元琪、邱育品、周岑縈、廖姵妗、王玉龍、劉襄含、 賴昱樺、王佳惠、陳于姍、謝侑宇、謝慧怡、許芷瑛、劉姿
琳、被害人黃巧蓉、陳涵筠、黃尹貞、李恩頡、吳依馨、林 珍至、楊薇玉、邱月娥、陳柔臻、陳炯耀於警詢中指訴明確 (見附表二「證據及卷頁所在欄」所示),另有如附表二證 據及卷頁所在欄所載之證據資料(見如附表二「證據及卷頁 所在欄」所示),核與被告張智傑、戴瑋謙、楊曜綸自白相 符,而可信實,被告張智傑、戴瑋謙、楊曜綸上開犯行,均 堪認定,應各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行為人如已著手實行該款之洗錢行為而不遂(未生特定犯罪 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 益被掩飾或隱匿之結果),係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 、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至行為人是否已著手實行該款 之洗錢行為,抑僅止於不罰之預備階段(即行為人為積極創 設洗錢犯罪實現的條件或排除、降低洗錢犯罪實現的障礙, 而從事洗錢的準備行為),應從行為人的整體洗錢犯罪計畫 觀察,再以已發生的客觀事實判斷其行為是否已對一般洗錢 罪構成要件保護客體(維護特定犯罪之司法訴追及促進金流 秩序之透明性)形成直接危險,若是,應認已著手(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3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二編號3 5所示告訴人陳慶叡因被告張智傑、戴瑋謙、楊曜綸所屬之 詐欺集團成員以詐術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二所示帳戶,自整體 洗錢犯罪計畫觀之,告訴人陳慶叡匯款至該帳戶之際,該筆 款項已處於隨時可遭提領之狀態,一經提領,即生詐欺之特 定犯罪所得遭掩飾、隱匿之效果,是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已著 手於洗錢之行為,惟因該帳戶嗣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致告訴 人陳慶叡匯入之款項經金融機構圈存,被告張智傑、戴瑋謙 、楊曜綸始未及將詐欺贓款自該帳戶中領出,尚未實際形成 金流斷點,應認本案詐欺集團之正犯就該次分工所為之洗錢 行為,僅止於未遂階段,從而,就此部分,自當論以一般洗 錢未遂罪。是核被告張智傑就附表二編號1至34、36至51所 示部分;被告戴瑋謙就如附表二編號1、6、8至11、14、18 、21至26、30、32、34、36至51所示部分;被告楊曜綸就如 附表二編號1、6、8至11、14至19、21至26、30至32、34、3 6至51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 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張智 傑、戴瑋謙、楊曜綸就附表二編號35所示部分,則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㈡被告張智傑、戴瑋謙、楊曜綸就上開犯行,與潘柏源、卓家 慶、潘宥丞、呂坤衛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均係基於
自己犯罪之意共同參與該組織之分工,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 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屬 遂行前開犯行不可或缺之重要組成,縱被告張智傑、戴瑋謙 、楊曜綸無法確知其他成員之分工,亦與其他成員無直接聯 絡,均無礙於其等共同正犯之成立,其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張智傑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被告戴瑋謙就如附表二編 號1、6、8至11、14、18、21至26、30、32、34至51所示部 分;被告楊曜綸就如附表二編號1、6、8至11、14至19、21 至26、30至32、34至51所示部分,分別係為求詐得附表二所 示告訴人、被害人之金錢之單一犯罪目的,而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洗錢既未遂罪,其行為 間亦有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張智傑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被告戴瑋謙就如附表二編 號1、6、8至11、14、18、21至26、30、32、34至51所示部 分;被告楊曜綸就如附表二編號1、6、8至11、14至19、21 至26、30至32、34至51所示部分,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各分論併罰。
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就被告張智傑併 辦部分,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4、5、7、12、13、20 、27、28、29、33所示部分之事實同一,本院應併予審理。 ㈥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張智傑、戴瑋謙、楊曜綸 於審判中自白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雖其等所 犯之洗錢罪均係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 ,亦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事由,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刑度內 合併評價。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智傑、戴瑋謙、楊曜 綸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金錢,竟貪圖不法利益,貿然參與詐 騙集團,遂行詐騙行為而共同參與詐騙犯行,貪圖不勞而獲 ,價值觀念顯有偏差,且所為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之舉,除增加檢警查緝難度,更造成告訴人、 被害人之財物損失且難以追回,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危害社 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張智傑、戴瑋謙、楊曜綸 犯後尚知坦承犯行,而均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 規定,然其等尚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其 等之損害,另考量被告張智傑、戴瑋謙、楊曜綸於該詐欺集 團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兼衡被告張智傑、戴瑋謙、楊曜
綸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工作經濟情形(見本院 卷二第126頁、本院卷一第394頁)暨其等之犯罪動機、手段 與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各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
㈧沒收部分:
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 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 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 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雖 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 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 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 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 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 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 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 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 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 ⒈被告張智傑於本院供稱:我抽取提領總金額1%當作報酬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40頁),查如附表二所示總提領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1萬2,474元。爰估算此部分被告張智傑之犯罪 所得為2萬4,124元(計算式:總提領金額241萬2,474元×1%≒ 2萬4,124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⒉被告戴瑋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可獲取之報酬為領款 金額之1%,或日薪3,000元至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0 頁),爰依「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被告戴瑋謙報酬以日薪 3,000元計算,本案被告戴瑋謙被訴且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範 圍內,參與詐騙車手提款之日期為108年6月15日、108年6月 18日、108年6月20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8日、108 年6月30日,然其中108年6月15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 月30日擔任提款車手之日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 度原訴字第36號、109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中宣告沒收(見 本院卷一第210頁、第211頁),為免被告戴瑋謙受雙重沒收 之不利益,就該部分不再宣告沒收,是本案僅就被告戴瑋謙 之108年6月18日、108年6月20日、108年6月28日之報酬估算 ,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9,000元(計算式:3,000元×3日=9 ,000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 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⒊被告楊曜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於本案詐欺集團中是 領日薪報酬,日薪為1,000元或2,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354頁),爰依「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估算被告楊曜綸之 日薪報酬為1,000元。又本案被告楊曜綸被訴範圍內,參與 詐騙車手提款之日期為108年6月15日、108年6月18日、108 年6月20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8日、108年6月30日 ,然其中108年6月25日擔任提款車手之日薪,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109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 中宣告沒收,108年6月15日、108年6月28日之報酬則於本院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宣告沒收(見本院卷一第210 頁),為免被告楊曜綸受雙重沒收之不利益,就該部分不再 宣告沒收,是本案僅就被告楊曜綸之108年6月18日、108年6 月20日、108年6月30日之報酬估算,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 000元(計算式:1,000元×3日=3,000元),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被告就其所 參與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中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 就所收受之財產利益部分予以宣告沒收。惟因洗錢行為之標 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未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 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潘柏源、卓家慶、呂坤衛已 將提領之詐得款項經由被告戴瑋謙轉交予被告楊曜綸、張智 傑,其等於扣除報酬後,已將剩餘款項再轉交予其等所屬之 詐騙集團成員,足見此等款項非屬被告張智傑、戴瑋謙、楊 曜綸所有,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張智傑、戴瑋謙、楊曜綸就此 等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參酌上開所述,自無從 就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 1項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德松移送併辦,檢察官江玟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起訴之被告範圍 主文(主刑部分) 1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所示告訴人肖新平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告訴人肖新平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所示告訴人曾景鈺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告訴人曾景鈺部分) 張智傑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所示告訴人鄭光蓉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告訴人鄭光蓉部分) 張智傑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所示告訴人曾莛汝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告訴人曾莛汝部分) 張智傑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5所示告訴人黃彥誠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告訴人黃彥誠部分) 張智傑 潘宥丞 呂坤衛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6所示告訴人藍緯宸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告訴人藍緯宸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呂坤衛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7所示告訴人梁鐘尹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告訴人梁鐘尹部分) 張智傑 潘宥丞 呂坤衛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8所示告訴人羅芃羽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示告訴人羅芃羽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9所示告訴人劉詠茵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示告訴人劉詠茵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0所示被害人黃巧蓉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被害人黃巧蓉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1所示告訴人邱詩文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告訴人邱詩文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2所示被害人陳涵筠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被害人陳涵筠部分) 張智傑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3所示告訴人魏淑菁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示告訴人魏淑菁部分) 張智傑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4所示被害人黃尹貞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4所示被害人黃尹貞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宥丞 呂坤衛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5所示告訴人林紫婕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所示告訴人林紫婕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6所示告訴人陳婉筠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所示告訴人陳婉筠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潘宥丞 呂坤衛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7所示被害人李恩頡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7所示被害人李恩頡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8所示告訴人游智惟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8所示告訴人游智惟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9所示被害人吳依馨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示被害人吳依馨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林珍至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0所示被害人林珍至部分) 張智傑 卓家慶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1所示告訴人謝旻潔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1所示告訴人謝旻潔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宥丞 呂坤衛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2所示告訴人黃芊霓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2所示告訴人黃芊霓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宥丞 呂坤衛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3所示告訴人梁佑全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3所示告訴人梁佑全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宥丞 呂坤衛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4所示告訴人劉咨均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4所示告訴人劉咨均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卓家慶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5所示告訴人林聖傑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5所示告訴人林聖傑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6所示告訴人羅文聰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6所示告訴人羅文聰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7所示告訴人楊蓓芬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7所示告訴人楊蓓芬部分) 張智傑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8所示告訴人吳宜娜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8所示告訴人吳宜娜部分) 張智傑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9所示告訴人梁家慶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9所示告訴人梁家慶部分) 張智傑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0所示告訴人賴育君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0所示告訴人賴育君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1所示告訴人張曉慧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1所示告訴人張曉慧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2所示告訴人陳韋任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2所示告訴人陳韋任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3所示被害人楊薇玉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3所示被害人楊薇玉部分) 張智傑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4所示告訴人蔡詠臻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4所示告訴人蔡詠臻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5所示告訴人陳慶叡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5所示告訴人陳慶叡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6所示告訴人林元琪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6所示告訴人林元琪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7所示告訴人邱育品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7所示告訴人邱育品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8所示被害人邱月娥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0所示被害人邱月娥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9所示告訴人周岑縈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9所示告訴人周岑縈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0所示告訴人廖姵妗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0所示告訴人廖姵妗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1所示告訴人王玉龍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1所示告訴人王玉龍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2所示告訴人劉襄含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2所示告訴人劉襄含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3所示告訴人賴昱樺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3所示告訴人賴昱樺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4所示被害人陳柔臻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4所示被害人陳柔臻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5所示告訴人王佳惠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5所示告訴人王佳惠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6所示告訴人陳于姍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6所示告訴人陳于姍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7所示告訴人謝侑宇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7所示告訴人謝侑宇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8所示被害人陳炯耀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8所示被害人陳炯耀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9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9所示告訴人謝慧怡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9所示告訴人謝慧怡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宥丞 呂坤衛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50所示告訴人許芷瑛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50所示告訴人許芷瑛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宥丞 呂坤衛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1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51所示告訴人劉姿琳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51所示告訴人劉姿琳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宥丞 呂坤衛 張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曜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戴瑋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手段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備註 證據及卷頁所在 1 告訴人 肖新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4日17時11分許,假冒網購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肖新平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致多訂20組尚未結帳,須依指示只能取消云云,肖新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証凱)。 108年6月15日15時3分10秒 29,986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玉泉店)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15時45分46秒 20,000元 ①告訴人肖新平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15頁至第217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94頁至第95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詐欺熱點監視器調閱情形一覽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66頁、第67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4頁) 2 告訴人 曾景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5時許,假冒生醫公司及銀行服務人員,撥打電話向曾景鈺佯稱:因公司疏失,須配合解除訂單云云,曾景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証凱)。 108年6月15日15時37分26秒 5,123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玉泉店)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15時47分13秒 15,000元 (與編號1肖新平匯入款項一起領出)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曾景鈺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00頁至第201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94頁至第95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詐欺熱點監視器調閱情形一覽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66頁、第67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4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3 告訴人 鄭光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1日及15日,假冒MKUP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鄭光蓉,向其佯稱因:內部人員疏失誤將其升級為會員,須配合取消云云,鄭光蓉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証凱)。 108年6月15日16時9分31秒 11,930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臺北圓環郵局)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16時45分21秒 20,000元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鄭光蓉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09頁至第211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94頁至第95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4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08年6月15日16時26分14秒 9,985元 108年6月15日16時47分2秒 2,000元 4 告訴人 曾莛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5時許,假冒為MKUP彩妝賣家撥打電話予曾莛汝,向其佯稱:須配合取消訂單云云,致曾莛汝不疑有他而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証凱)。 108年6月16日16時32分25秒 10,345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臺北圓環郵局)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16時53分12秒 11,000元 (與編號3鄭光蓉匯入款項一起領出)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曾莛汝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06頁至第208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94頁至第95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5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5 告訴人 黃彥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6時15分許,假冒網購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彥誠佯稱:因人員疏失誤設為高級會員,將多扣5,000元云云,黃彥誠不疑有他,而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証凱)。 108年6月15日17時12分35秒 5,985元 臺北市○○區○○○○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慶店)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17時28分8秒 13,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黃彥誠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197頁至第198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1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5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6 告訴人 藍緯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6時47分許,假冒美咖賣家,撥打電話向藍緯宸佯稱:須配合取消設定分期付款云云,藍緯宸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証凱)。 108年6月15日17時27分25秒 28,912元 臺北市○○區○○○○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慶店)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17時31分42秒 20,000元 ①告訴人藍緯宸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18頁至第219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1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5頁) 108年6月15日17時32分42秒 8,000元 7 告訴人 梁鐘尹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6時29分許,假冒網購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梁鐘尹佯稱:須配合解除訂單設定云云,梁鐘尹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証凱)。 108年6月15日17時36分59秒 15,989元 臺北市○○區○○○○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圓環店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17時40分42秒 1,000元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梁鐘尹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03頁至第205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94頁、第96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2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5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詐欺熱點監視器調閱情形一覽表(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66頁) ⑤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⑦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08年6月15日17時42分14秒 16,000元 8 告訴人 羅芃羽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20時12分許,假冒網購賣家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羅芃羽佯稱:因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羅芃羽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意婷)。 108年6月15日20時57分45秒 29,989元 臺北市○○區○○○000號(玉山銀行建成分行)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21時5分13秒 20,000元 ①告訴人羅芃羽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32頁至第235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3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7頁) 108年6月15日21時6分47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20時59分10秒 17,123元 108年6月15日21時8分1秒 20,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9 告訴人 劉詠茵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20時17分許,假冒網購賣家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劉詠茵佯稱:因系統錯誤致出現多筆訂單云云款,劉詠茵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意婷)。 108年6月15日21時14分34秒 29,994元 臺北市○○區○○○○000號(華南銀行建成分行)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21時19分2秒 20,000元 ①告訴人劉詠茵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26頁至第228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3頁至第504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7頁至第478頁) 108年6月15日21時19分47秒 20,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10 被害人 黃巧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21時許,假冒網購賣家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巧蓉佯稱因系統錯誤致重複下單云云,黃巧蓉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意婷)。 108年6月15日21時20分38秒 12,274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合作金庫銀行大稻埕分行)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21時37分31秒 10,000元 ①證人黃巧蓉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20頁至第221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4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8頁) 108年6月15日21時26分2秒 6,876元 108年6月15日21時40分13秒 8,000元 11 告訴人 邱詩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9時8分許,假冒為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其邱詩文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盜刷1萬多元,需依指示操作云云,邱詩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意婷)。 108年6月15日20時17分24秒 20,987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行建成分行)(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臺北市○○區○○○○0段00號合庫商銀大稻埕分行,應予更正)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20時21分37秒 20,000元 ①告訴人邱詩文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53頁至第254頁) ②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98頁至第99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9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1頁) 108年6月15日20時20分53秒 15,123元 108年6月15日20時22分52秒 9,000元 108年6月15日20時25分18秒 15,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12 被害人 陳涵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20時19分許,假冒網購客服及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涵筠,佯稱陳涵筠重複下訂單需解除交易云云,致陳涵筠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意婷)。 108年6月15日20時52分11秒 8,985元 臺北市○○區○○○000號(玉山銀行建成分行)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21時0分25秒 9,000元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證人陳涵筠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47頁至第249頁) ②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98頁至第99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9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1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3 告訴人 魏淑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8時30分許,假冒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魏淑菁佯稱:先前網購商品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魏淑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意婷)。 108年6月15日21時1分26秒 16,985元 臺北市○○區○○○○000號(華南銀行建成分行)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21時13分56秒 10,000元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魏淑菁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50頁至第252頁) ②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98頁至第99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9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2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08年6月15日21時14分49秒 5,000元 108年6月15日21時15分43秒 2,000元 14 被害人 黃尹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20時許,假冒網購客服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黃尹貞佯稱:黃尹貞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尹貞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偉聖)。 108年6月15日21時28分26秒 5,123元 臺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南西店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21時59分9秒 20,000元 潘柏源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判決1年10月確定 ①證人黃尹貞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45頁至第246頁) ②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8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0頁)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403頁至第412頁) 108年6月15日21時32分48秒 16,997元 108年6月15日22時0分5秒 20,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15 告訴人 林紫婕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20時25分許,假冒網購客服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林紫婕佯稱:因誤將其設定為批發商,需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林紫婕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偉聖)、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采蘋)。 108年6月15日21時36分50秒 8,547元 臺北市○○區○○○○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金慶店)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22時3分29秒 20,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①戴瑋謙、呂坤衛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109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1年1月在案 ②潘柏源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判決1年10月確定 ①告訴人林紫婕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39頁至第241頁) ②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8頁) ③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5頁)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0頁至第481頁、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70頁至第71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詐欺熱點監視器調閱情形一覽表(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66頁) 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37頁至第143頁) 108年6月15日21時39分32秒 49,987元 108年6月15日22時4分33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22時5分32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22時6分29秒 1,000元 108年6月15日22時34分27秒 11,123元 臺北市○○區○○○○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圓環店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卓家慶 108年6月15日22時37分34秒 20,000元 (含編號16陳婉筠匯入款項) 卓家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年確定 108年6月15日22時36分51秒 5,012元 16 告訴人 陳婉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22時28分許,假冒網購客服及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婉筠,佯稱因內部疏失誤將陳婉筠設為批發戶,須配合更改設定,致陳婉筠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采蘋)。 108年6月15日22時28分44秒 29,989元 臺北市○○區○○○○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圓環店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卓家慶 108年6月15日22時38分27秒 20,000元 ①戴瑋謙、潘柏源、呂坤衛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109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均1年3月在案 ②卓家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①告訴人陳婉筠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36頁至第238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5頁至第506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8頁至第479頁、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70頁至第71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詐欺熱點監視器調閱情形一覽表(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66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37頁至第143頁) 108年6月15日22時31分49秒 29,989元 108年6月15日22時39分16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22時34分56秒 4,507元 108年6月15日22時40分8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22時47分27秒 29,985元 臺北市○○區○○○○000號(陽信銀行長安分行)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22時59分52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23時0分32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22時57分5秒 25,467元 108年6月15日23時1分13秒 16,000元 17 被害人 李恩頡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1日16時10分許,,假冒為「101原創」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恩頡,向其佯稱:因內部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云云,致李恩頡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建緯)。 108年6月30日21時39分12秒 29,987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泰銀行內湖分行) 卓家慶 108年6月30日21時47分59秒 20,000元 ①戴瑋謙、呂坤衛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109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1年1月、1年在案 ②卓家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證人李恩頡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45頁至第346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43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6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37頁至第143頁) 108年6月30日21時48分42秒 20,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18 告訴人 游智惟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0日19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游智惟,假冒為「富邦信用卡公司」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網路購物時信用卡出現問題,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游智惟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建緯)。 108年6月30日21時41分17秒 29,98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泰銀行內湖分行) 卓家慶 108年6月30日21時49分29秒 20,000元(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①卓家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②潘柏源於108年6月30日另案羈押中 ①告訴人游智惟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48頁至第351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43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6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37頁至第143頁) 108年6月30日21時53分45秒 20,000元 19 被害人 吳依馨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0日17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吳依馨,假冒為「101原創」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工讀生失誤將條碼誤刷成經銷商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云云,致吳依馨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建緯)。 108年6月30日21時18分46秒 29,987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永豐銀行內湖分行) 卓家慶 108年6月30日21時23分29秒 20,000元 ①戴瑋謙、呂坤衛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109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1年2月、1年1月在案 ②卓家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證人吳依馨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52頁至第354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43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6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37頁至第143頁) 108年6月30日21時28分50秒 9,000元 20 被害人 林珍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假冒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珍至佯稱誤遭設定分期多筆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林珍至信以為真,而將款項匯入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玉淨)。 108年6月15日23時10分43秒 29,985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第一銀行建成分行) 卓家慶 108年6月15日23時22分4秒 20,000元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證人林珍至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42頁至第244頁) ②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110頁、第114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7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69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詐欺熱點監視器調閱情形一覽表(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66頁) ⑤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⑦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08年6月15日23時16分26秒 21,012元 108年6月15日23時22分51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23時23分38秒 11,000元 108年6月15日23時25分13秒 8,976元 108年6月15日23時32分9秒 8,000元 108年6月16日0時4分22秒 29,989元 臺北市○○區○○○○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圓環店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潘柏源 108年6月16日11時33分14秒 20,000元 108年6月16日11時34分32秒 10,000元 21 告訴人 謝旻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6時40分許,假冒網購客服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謝旻潔佯稱:誤將謝旻潔誤設為經銷商,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謝旻潔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偉聖)。 108年6月15日17時39分47秒 46,987元 臺北市○○區○○○○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圓環店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17時47分44秒 20,000元 潘柏源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判決1年10月確定 ①告訴人謝旻潔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61頁至第264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10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2頁)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403頁至第412頁) 108年6月15日17時48分42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17時49分39秒 7,000元 108年6月15日17時48分12秒 22,987元 108年6月15日17時51分58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17時53分0秒 2,000元 22 告訴人 黃芊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黃芊霓佯稱:黃芊霓先前購物要解除匯款云云,黃芊霓不疑有他,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偉聖)。 108年6月15日18時0分10秒 6,987元 臺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南西店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18時7分0秒 7,000元 潘柏源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判決1年10月確定 ①告訴人黃芊霓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58頁至第260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10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3頁)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403頁至第412頁) 108年6月15日18時10分53秒 11,987元 臺北市○○區○○○○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金慶店) 108年6月15日18時14分50秒 12,000元 23 告訴人 梁佑全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8時23分許,假冒網購客服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梁佑全佯稱:因內部疏失,將其帳號設定為分期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梁佑全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偉聖)。 108年6月15日18時23分8秒 8,123元 臺北市○○區○○○○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長慶店)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18時30分46秒 8,000元 (含編號21謝旻潔匯入款項) 潘柏源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判決1年10月確定 ①告訴人梁佑全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55頁至第257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10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3頁) 108年6月15日18時31分51秒 1,000元 24 告訴人 劉咨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20時54分許,假冒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咨均佯稱:誤刷20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始能退款云云,致劉咨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彩蘋)。 108年6月15日22時55分39秒 29,989元 臺北市○○區○○○○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長慶店) 卓家慶 108年6月15日23時0分26秒 20,000元 ①告訴人劉咨均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65頁至第266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13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3頁至第484頁) 108年6月15日23時1分25秒 20,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25 告訴人 林聖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7日17時許,假冒網購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聖傑佯稱:其帳戶將遭扣款,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林聖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傑鴻)。 108年6月18日17時57分46秒 6,123元 臺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毓鄰店) 許忠幃 108年6月18日18時22分4秒 10,000元 (含編號42劉襄含匯入款項)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告訴人林聖傑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79頁至第282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3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7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27頁至第135頁) 26 告訴人 羅文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0日19時15分許,假冒「小三美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羅文聰佯稱:因訂單遭竄改,須依指示始能取消云云,羅文聰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芷鉉)。 108年6月20日20時16分12秒 28,987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士林分行,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毓鄰店,應予更正) 許忠幃 108年6月20日20時17分23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告訴人羅文聰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98頁至第299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6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8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15頁至第325頁) 108年6月20日20時18分5秒 9,000元 27 告訴人 楊蓓芬 詐欺集團於108年6月23日15時15分許,假冒網購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楊蓓芬佯稱:因誤訂大筆金額訂單,須依指示取消云云,致楊蓓芬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中毅)。 108年6月23日16時23分57秒 49,987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社中店) 潘柏源 108年6月23日16時32分24秒 20,000元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楊蓓芬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00頁至第301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24頁至第125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7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9頁、第24頁至第25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9頁) ④提款地點一覽表(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8頁) ⑤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⑦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08年6月23日16時33分10秒 20,000元 108年6月23日16時27分31秒 13,182元 108年6月23日16時33分56秒 20,000元 28 告訴人 吳宜娜 詐欺集團於108年6月23日,假冒網購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吳宜娜佯稱:因遭駭客入侵竄改,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吳宜娜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中毅)。 108年6月23日16時37分59秒 29,985元 (不含手續費)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社中店)(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社中店,應予更正) 潘柏源 108年6月23日16時41分35秒 30,000元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4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吳宜娜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02頁至第305頁) ②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59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24頁至第125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7頁)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20至第23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9頁) ⑤提款地點一覽表(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8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⑧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29 告訴人 梁家慶 詐欺集團於108年6月23日,假冒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梁家慶佯稱:其須依指示操作驗證身分,始能取消單筆訂單云云,致梁家慶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中毅)。 108年6月23日16時26分41秒 14,984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社中店) 潘柏源 108年6月23日16時34分56秒 18,000元 (含編號27楊蓓芬匯入款項)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4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梁家慶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06頁至第308頁) 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85頁至第86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24頁至第125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7頁)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9頁、第24頁至第25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9頁) ⑤提款地點一覽表(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8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⑧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08年6月23日16時34分9秒 10,698元 108年6月23日16時36分54秒 11,000元 30 告訴人 賴育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8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賴育君,假冒為網路平台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駭客入侵多刷了30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賴育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采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邵依玟)。 108年6月28日21時24分7秒 7,123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承富店) 潘柏源 108年6月28日21時42分3秒 7,000元 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①告訴人賴育君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34頁至第336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31頁) ③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32頁)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3頁至第495頁) ⑤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08年6月28日21時43分30秒 1,000元 108年6月28日22時45分12秒 29,989元 臺北市○○區○○街00號(全聯福利中心士林後港店) 108年6月28日22時52分30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22時53分21秒 10,000元 31 告訴人 張曉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8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曉慧,假冒為「101原創」網路平台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將其設定為代理商,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張曉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采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邵依玟)、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琳)。 108年6月28日20時23分12秒 49,987元 (不含手續費)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承德分行) 潘柏源 108年6月28日20時32分23秒 20,000元 ①戴瑋謙、卓家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109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均1年3月在案 ②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5月確定 ①告訴人張曉慧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37頁至第341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31頁) ③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32頁) ④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33頁) ⑤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4頁至第496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08年6月28日20時33分27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20時24分43秒 49,989元 (不含手續費) 108年6月28日20時34分31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20時35分35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20時37分5秒 19,000元 108年6月28日22時5分 30,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全聯福利中心士林後港店) 108年6月28日22時11分53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22時13分6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22時7分27秒 29,987元 108年6月28日22時14分11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22時13分3秒 29,985元 108年6月28日22時15分53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22時16分47秒 9,000元 108年6月29日14時36分16秒 29,985元 台北市○○區○○○路000號(華泰銀行建成分行) 卓家慶 108年6月29日14時43分25秒 20,000元 108年6月29日14時44分4秒 20,000元 108年6月29日14時38分27秒 30,000元 108年6月29日14時44分45秒 20,000元 108年6月29日14時43分2秒 29,989元 108年6月29日14時45分31秒 20,000元 108年6月29日14時46分21秒 9,000元 32 告訴人 陳韋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8日21時22分許,撥打電話予陳韋任,假冒為「101原創」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重複下訂20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陳韋任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邵依玟)。 108年6月28日21時21分11秒 29,987元 臺北市○○區○○街00號(全聯福利中心士林後港店) 潘柏源 108年6月28日22時34分26秒 20,000元 ①告訴人陳韋任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42頁至第343頁) ②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32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4頁至第495頁) 108年6月28日22時35分27秒 10,000元 33 被害人 楊薇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7日17時21分許,撥打電話予楊薇玉,假冒為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內部操作疏失產生大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楊薇玉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綵辰)。 108年6月28日17時7分29秒 49,987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社中店) 潘柏源 108年6月28日17時19分52秒 20,000元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4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證人楊薇玉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24頁至第326頁) ②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1526號第41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1526號第53頁至第54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9頁)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1526號第23頁至第26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1頁至第492頁)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08年度偵字第11526號第27頁) ⑥提款地點一覽表(108年度偵字第11526號第28頁) ⑦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⑨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08年6月28日17時20分42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17時8分55秒 47,123元 108年6月28日17時21分49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17時22分32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17時23分22秒 17,000元 34 告訴人 蔡詠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8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蔡詠臻,假冒為「101原創」商家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駭客入侵多刷了20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蔡詠臻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采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綵辰)。 108年6月28日18時11分44秒 49,992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士林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28日18時23分50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①告訴人蔡詠臻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31頁至第332頁) ②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號交易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30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1526號第53頁至第54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9頁)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2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15頁至第325頁) 108年6月28日18時25分2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18時15分9秒 49,989元 108年6月28日18時26分13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18時27分26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18時29分33秒 19,000元 108年6月28日17時35分13秒 6,102元 尚未領取。惟告訴人匯款前,左列臺灣銀行帳戶甫經潘柏源所提領,該等款項應已處於本件詐欺集團隨時得以提領之狀態 35 告訴人 陳慶叡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8日17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慶叡,假冒為「101原創」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網購衣服繳費出現問題,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陳慶叡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綵辰)。 108年6月28日18時39分19秒 26,051元 ①告訴人陳慶叡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1526號第53頁至第54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9頁) 36 告訴人 林元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9日18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林元琪,假冒為「北緯23.5」店家客服人員,向其佯稱:誤將其設定為經銷商多扣款1萬元,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林元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芷鉉)。 108年6月20日19時16分5秒 19,985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0,000元,應予更正) 臺北市○○區○○路000號(上海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20日19時28分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告訴人林元琪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83頁至第285頁) ②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5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7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15頁至第325頁) 37 告訴人 邱育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9日晚間某時許,撥打電話予邱育品,假冒為「美咖」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公司操作錯誤導致信用卡重複扣款30次,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邱育品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芷鉉)。 108年6月20日19時14分5秒 29,987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上海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20日19時28分37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告訴人邱育品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89頁至第291頁) ②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5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7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15頁至第325頁) 108年6月20日19時29分18秒 20,000元 (含編號39邱月娥匯入款項) 38 被害人 邱月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0日18時37分許假冒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邱月娥佯稱:訂單重複將多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始能取消云云,致邱月娥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芷鉉)。 108年6月20日19時22分4秒 41,987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上海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20日19時29分53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證人邱月娥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86頁至第287頁) ②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5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7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15頁至第325頁) 108年6月20日19時30分42秒 11,000元 39 告訴人 周岑縈 詐騙集團於108年6月16日15時許,假冒購物平台賣家致電周岑縈,向其佯稱:先前所購買之物品,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下單,須至網路銀行操作取消云云,致周岑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韓明珍)、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傑鴻)。 108年6月18日15時56分16秒 99,994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內湖舊宗路郵局) 許忠幃 108年6月18日16時7分26秒 6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①告訴人周岑縈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67頁至第268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18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3頁)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4頁、第486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27頁至第135頁) 108年6月18日16時8分53秒 30,000元 108年6月18日15時58分34秒 49,992元 108年6月18日16時9分54秒 60,000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0,000元,應予更正) 108年6月18日16時0分58秒 49,989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1樓(大潤發內湖一店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許忠幃 108年6月18日16時15分24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日16時16分17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日16時17分18秒 20,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40 告訴人 廖姵妗 詐欺集團於108年6月18日19時28分許,假冒la sha賣家,致電廖姵妗佯稱:先前所購買之物品,因作業疏失,導致信用卡重複扣款,須至網路銀行操作取消云云,致廖姵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傑鴻)、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韓明珍)。 108年6月18日19時28分9秒 49,987元 臺北市○○區○○○○000號(彰化銀行新湖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18 日19時36分59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①告訴人廖姵妗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70頁至第272頁) 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1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2頁)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4頁至第485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27頁至第135頁) 108年6月18 日19時37分55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日19時30分47秒 49,068元 108年6月18 日19時38分47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 日19時39分52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 日19時41分18秒 19,000元 108年6月18日19時51分1秒 49,983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大潤發內湖一店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 108年6月18 日19時58分43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 日19時59分49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 日20時0分54秒 10,000元 108年6月18日19時54分7秒 49,989元 108年6月18 日20時6分31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 日20時7分34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 日20時8分49秒 10,000元 41 告訴人 王玉龍 108年6月17日21時許,致電王玉龍佯稱網站遭侵入,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始能回復正常云云,致王玉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韓明珍)。 108年6月18日19時2分35秒 25,123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毓鄰門市) 許忠幃 108年6月18日19時8分39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告訴人王玉龍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73頁至第275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2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5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27頁至第135頁) 108年6月18日19時9分46秒 5,000元 42 告訴人 劉襄含 於108年6月18日17時35分許,假冒賣家致電劉襄含,向其佯稱:誤將其與另位經銷商搞混,導致其帳戶將被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劉襄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傑鴻)。 108年6月18日17時35分19秒 29,989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大潤發內湖一店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 許忠幃 108年6月18日17時47分51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告訴人劉襄含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76頁至第278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3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6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27頁至第135頁) 108年6月18日17時50分32秒 9,000元 43 告訴人 賴昱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0日19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賴昱樺,假冒為「23.5度N北緯研製」網購商家客服人員,向其佯稱:誤多訂了20組商品,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賴昱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芷鉉)。 108年6月20日20時10分51秒 29,123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士林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20日20時14分52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告訴人賴昱樺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94頁至第296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6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8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15頁至第325頁) 108年6月20日20時16分16秒 9,000元 44 被害人 陳柔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0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陳柔臻,假冒為a la sha網路購物商家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刷卡金額與實際價格有誤,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陳柔臻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芷鉉)。 108年6月20日20時24分32秒 29,987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士林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20日20時28分5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證人陳柔臻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92頁至第293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6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8頁至第489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15頁至第325頁) 108年6月20日20時28分40秒 10,000元 108年6月20日20時32分39秒 7,987元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108年6月20日20時35分59秒 8,000元 45 告訴人 王佳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5日17時2分許,撥打電話予王佳惠,假冒為「小三美日」及郵局人員,向其佯稱:因公司網站遭駭客入侵多刷訂單,王佳惠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王佳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砡瑱)。 108年6月25日17時55分36秒 49,991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行建成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25 日18時7分43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①告訴人王佳惠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09頁至第310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8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0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26頁至第340頁) 108年6月25 日18時8分38秒 20,000元 108年6月25 日18時9分29秒 20,000元 108年6月25日18時0分7秒 49,989元 108年6月25 日18時10分26秒 20,000元 108年6月25 日18時11分27秒 20,000元 46 告訴人 陳于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4日21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陳于姍,假冒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多刷了1萬元,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陳于姍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砡瑱)。 108年6月25日17時59分54秒 19,082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行建成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25日18時13分26秒 19,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告訴人陳于姍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16頁至第319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8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0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26頁至第340頁) 47 告訴人 謝侑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謝侑宇,向其佯稱:可提供貸款但須先提供財力證明云云,致謝侑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砡瑱)。 108年6月25日18時58分17秒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南西店) 許忠幃 108年6月25日19時3分12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1年確定 ①告訴人謝侑宇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12頁至第314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8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0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26頁至第340頁) 48 被害人 陳炯耀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5日17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炯耀,假冒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遭到駭客入侵多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陳炯耀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砡瑱)。 108年6月25日18時36分49秒 49,987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南西店) 許忠幃 108年6月25日18時46分10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①證人陳炯耀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21頁至第323頁) ②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45頁至第546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0頁至第491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26頁至第340頁) 108年6月25日18時47分10秒 20,000元 108年6月25日18時48分8秒 20,000元 108年6月25日18時39分31秒 49,989元 108年6月25日18時49分13秒 20,000元 108年6月25日18時50分10秒 20,000元 49 告訴人 謝慧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0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謝慧怡,假冒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內部疏失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謝慧怡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建緯)。 108年6月30日17時54分16秒 29,123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西湖分行) 呂坤衛 108年6月30日18時2分15秒 20,000元 ①潘柏源於108年6月30日另案羈押中 ②呂坤衛於111年6月30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462號提起公訴 ①告訴人謝慧怡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55頁至第359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44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7頁至第498頁) 108年6月30日18時3分40秒 9,000元 108年6月30日18時4分10秒 27,98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瑞光分行)(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臺北市○○區○○路000號,應予更正) 108年6月30日18時12分9秒 20,000元 108年6月30日18時13分7秒 8,000元 50 告訴人 許芷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0日17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許芷瑛,假冒為「101原創」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重複下單,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許芷瑛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建緯)。 108年6月30日18時34分14秒 5,1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西湖分行) 呂坤衛 108年6月30日18時47分4秒 9,000元 ①潘柏源於108年6月30日另案羈押中 ②呂坤衛於111年6月30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462號提起公訴 ①告訴人許芷瑛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60頁至第361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44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8頁) 108年6月30日18時40分57秒 3,985元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更正) 51 告訴人 劉姿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0日16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劉姿琳,假冒為「美咖」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誤多刷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致劉姿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建緯)。 108年6月30日18時17分2秒 27,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瑞興店) 呂坤衛 108年6月30日18時22分53秒 20,000元 ①潘柏源於108年6月30日另案羈押中 ②呂坤衛於111年6月30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462號提起公訴 ①告訴人劉姿琳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62頁至第364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44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7頁) 108年6月30日18時23分56秒 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