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柏源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呂坤衛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
6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柏源犯如附表一編號1、6、8至11、24至26、32、34至4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6、8至11、24至26、32、34至4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部分無罪。
呂坤衛犯如附表一編號5至7、14、21至23、49至5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至7、14、21至23、49至5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張智傑(微信暱稱「董事長、保力達」)自民國108年6月1 日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順心」之成年人共組詐欺 集團,並依「順心」之指示招募詐欺集團成員,楊曜綸(暱 稱水哥)、戴瑋謙(暱稱金大胖)、潘柏源(暱稱DJ翔翔) 及卓家慶(暱稱唯一,俟到案後再行審結)遂於108年6月間 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張智傑亦委託潘宥丞(原名:李銳祥, 俟到案後再行審結)招募車手,潘宥丞即邀呂坤衛(暱稱阿 嚕米)、許忠幃(暱稱小丑,所涉詐欺、洗錢部分,另經判 決在案)於108年6月間加入。其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再由詐欺 集團成員各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手段,誘騙如附表二所示 之肖新平、黃彥誠、藍緯宸、梁鐘尹、羅芃羽、劉詠茵、黃 巧蓉、邱詩文、黃尹貞、謝旻潔、黃芊霓、梁佑全、劉咨均 、林聖傑、羅文聰、陳韋任、蔡詠臻、陳慶叡、林元琪、邱
育品、邱月娥、周岑縈、廖姵妗、王玉龍、劉襄含、賴昱樺 、陳柔臻、王佳惠、陳于姍、謝侑宇、陳炯耀、謝慧怡、許 芷瑛、劉姿琳匯款至指定帳戶中,再由戴瑋謙依張智傑之指 示,將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交付潘柏源,再交付卓 家慶、呂坤衛及許忠幃,由潘柏源、卓家慶、呂坤衛及許忠 幃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後,由潘柏源 收取後交予戴瑋謙,再交由楊曜綸收取後交付「順心」所指 定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
二、案經肖新平、黃彥誠、藍緯宸、梁鐘尹、羅芃羽、劉詠茵、 邱詩文、謝旻潔、黃芊霓、梁佑全、劉咨均、林聖傑、羅文 聰、陳韋任、蔡詠臻、陳慶叡、林元琪、邱育品、周岑縈、 廖姵妗、王玉龍、劉襄含、賴昱樺、王佳惠、陳于姍、謝侑 宇、謝慧怡、許芷瑛、劉姿琳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 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 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 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 ,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 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 為前提(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證據,其屬傳聞證據之部分,檢 察官、被告於審判程序,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爭執 ;又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俱有關連性,認 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 判決所引用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柏源、呂坤衛於本院審理中坦承 不諱,且有共犯張智傑、戴瑋謙、楊曜綸、潘宥丞、卓家慶 之證述, 並經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肖新平、黃彥誠、藍 緯宸、梁鐘尹、羅芃羽、劉詠茵、邱詩文、謝旻潔、黃芊霓 、梁佑全、劉咨均、林聖傑、羅文聰、陳韋任、蔡詠臻、陳 慶叡、林元琪、邱育品、周岑縈、廖姵妗、王玉龍、劉襄含 、賴昱樺、王佳惠、陳于姍、謝侑宇、謝慧怡、許芷瑛、劉 姿琳、被害人黃巧蓉、黃尹貞、邱月娥、陳柔臻、陳炯耀於 警詢中指訴明確(見附表二「證據及卷頁所在欄」所示), 另有如附表二證據及卷頁所在欄所載之證據資料(見如附表 二「證據及卷頁所在欄」所示),核與被告潘柏源、呂坤衛 自白相符,而可信實,被告潘柏源、呂坤衛上開犯行,均堪 認定,應各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行為人如已著手實行該款之洗錢行為而不遂(未生特定犯罪 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 益被掩飾或隱匿之結果),係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 、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至行為人是否已著手實行該款 之洗錢行為,抑僅止於不罰之預備階段(即行為人為積極創 設洗錢犯罪實現的條件或排除、降低洗錢犯罪實現的障礙, 而從事洗錢的準備行為),應從行為人的整體洗錢犯罪計畫 觀察,再以已發生的客觀事實判斷其行為是否已對一般洗錢 罪構成要件保護客體(維護特定犯罪之司法訴追及促進金流 秩序之透明性)形成直接危險,若是,應認已著手(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3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二編號3 5所示告訴人陳慶叡因被告潘柏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詐 術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二所示帳戶,自整體洗錢犯罪計畫觀之 ,告訴人陳慶叡匯款至該帳戶之際,該筆款項已處於隨時可 遭提領之狀態,一經提領,即生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遭掩飾 、隱匿之效果,是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於洗錢之行為, 惟因該帳戶嗣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致告訴人陳慶叡匯入之款 項經金融機構圈存,被告潘柏源始未及將詐欺贓款自該帳戶 中領出,尚未實際形成金流斷點,應認本案詐欺集團之正犯 就該次分工所為之洗錢行為,僅止於未遂階段,從而,就此 部分,自當論以一般洗錢未遂罪。核被告潘柏源就如附表二 編號1、6、8至11、24至26、32、34、36至48所示部分;被 告呂坤衛就如附表二編號5至7、14、21至23、49至51所示部 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潘柏源就附表二編 號35所示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 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㈡被告潘柏源、呂坤衛就上開所犯,與張智傑、戴瑋謙、楊曜 綸、卓家慶、潘宥丞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均係基於 自己犯罪之意共同參與該組織之分工,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 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屬 遂行前開犯行不可或缺之重要組成,縱被告潘柏源、呂坤衛 無法確知其他成員之分工,亦與其他成員無直接聯絡,均無 礙於其等共同正犯之成立,其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潘柏源就如附表二編號1、6、8至11、24至26、32、34至 48所示部分;被告呂坤衛就如附表二編號5至7、14、21至23 、49至51所示部分,分別係為求詐得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 害人之金錢之單一犯罪目的,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洗錢既未遂罪,其行為間亦有局部同 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皆應從一重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潘柏源就如附表二編號1、6、8至11、24至26、32、34至 48所示部分;被告呂坤衛就如附表二編號5至7、14、21至23 、49至51所示部分,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各分 論併罰。
㈤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潘柏源、呂坤衛於審判中 自白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雖其等所犯之洗錢 罪均係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亦一併 衡酌該部分減輕事由,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刑度內合併評價 。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潘柏源、呂坤衛不思以 合法途徑賺取金錢,竟貪圖不法利益,貿然參與詐騙集團, 遂行詐騙行為而共同參與詐騙犯行,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 念顯有偏差,且所為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之舉,除增加檢警查緝難度,更造成告訴人、被害人之 財物損失且難以追回,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危害社會治安, 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潘柏源、呂坤衛犯後尚知坦承犯行 ,而均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然其等尚未 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其等之損害,另考量 被告潘柏源、呂坤衛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 非居於詐欺集團之主導地位,兼衡被告潘柏源、呂坤衛自述
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工作經濟情形(見本院卷卷二 第210頁)暨其等之犯罪動機、手段與目的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各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㈦沒收部分:
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 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 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 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雖 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 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 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 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 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 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 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 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 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 ⒈被告潘柏源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在每日工作完畢後,被 告戴瑋謙會給我日薪報酬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000元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頁),爰依「有疑利歸被告」原則, 估算被告潘柏源之日薪報酬為3,000元。又本案被告潘柏源 被訴範圍內,參與詐騙車手提款之日期為108年6月15日、10 8年6月18日、108年6月20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8日 ,然其中108年6月15日、108年6月25日擔任提款車手之日薪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109年度訴 字第496號判決中宣告沒收(見本院卷一211頁),而108年6 月28日之日薪則經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87號、第188號、 第190號判決宣告沒收,為免被告潘柏源受雙重沒收之不利 益,就該部分不再宣告沒收,是本案僅就被告潘柏源之108 年6月18日、108年6月20日之報酬估算,其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共6,000元(計算式:3,000元×2日=6,000元),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呂坤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於108年6月15日、108 年6月30日自己有領款,其中108年6月15日是以提款金額1.2 %計算報酬、僅108年6月30日領款是領取2,000元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41頁)。而被告呂坤衛被訴且經本院論罪科刑範圍 內,於108年6月15日領款金額為16萬8,191元(即如附表二 編號5、6、7、14、21、22、23所示,計算式:5,985元+28,
000元+15,989元+22,120元+69,000元+18,974元+8,123元=16 8,191元),另加計108年6月30日提款之報酬2,000元;又卷 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呂坤衛招募被告卓家慶之舉,獲有其他 報酬,爰估算被告呂坤衛之犯罪所得為4,018元(計算式:1 68,191×0.012+2,000=4,018),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被告就其所 參與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中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 就所收受之財產利益部分予以宣告沒收。惟因洗錢行為之標 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未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 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被告潘柏源、呂坤衛已將提 領之詐得款項經由戴瑋謙轉交予楊曜綸、張智傑,其等於扣 除報酬後,已將剩餘款項再轉交予其等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 ,足見此等款項非屬被告潘柏源、呂坤衛所有,亦無證據證 明被告潘柏源、呂坤衛就此等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 限,參酌上開所述,自無從就附表二所示告訴人遭詐騙之款 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告訴人游智惟(即起訴 書附表編號18 )於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時、地,遭詐欺 集團成員詐欺之款項,嗣遭共犯卓家慶持如附表二編號18所 示帳戶提款卡提領乙節,被告潘柏源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 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 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108年度台 上字第2262號判決論旨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 8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2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8號判決 意旨參照)。按行為人於實行犯罪之初,主觀上縱有概括之 犯意,但於被查獲後是否遭法院羈押而得否依其原有犯意賡 續實行犯罪,因已失其自主性而無從預知,是其主觀上之犯 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應因遭查獲而中斷,縱依事後之客 觀情況,行為人仍得再度實行犯罪,亦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 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犯行既遭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 其因此自我檢束不再犯罪,若仍重蹈前非,自應認係另行起 意(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448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 2203號、第8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告訴人游智惟,因被告潘柏源 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二編號18所載之方式施用詐術 ,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8所述時間匯款至如附 表二編號18之人頭帳戶內等情,固有如附表二編號18所列之 證據為憑,然被告潘柏源於108 年6月29日15時30分許為警 查獲,復於翌(30)日經裁定羈押在法務部○○○○○○○○,於10 9 年1 月14日始出所等情,有被告潘柏源108 年6月29日第1 次警詢筆錄、108年6月30日第2次警詢筆錄、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15頁至第323頁 、本院卷二第249頁),是被告潘柏源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 上之犯罪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且(加重)詐欺取財罪 之成立,以使用「詐術」為其構成要件,即以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為要件 ,即詐欺罪之成立要件,必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始能 成立。是論斷加重詐欺取財罪是否成立之著手行為,應以「 實施使人陷於錯誤之欺罔行為時」為著手時點,被告潘柏源 所屬詐欺集團係以電話詐騙被害人,需待機房人員撥打電話 予被害人欲騙取被害人之財物時,始屬施用詐術之行為,而 致接聽該詐騙電話之被害人已處於財產法益有受破壞之虞之 境地,方得認定該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已達著手之 階段,然被告潘柏源所屬之詐欺集團開始對如附表二編號18 所示告訴人游智惟著手實行詐騙行為時,被告潘柏源已遭羈 押在看守所,對其他共同正犯是否會依原有犯意賡續實行犯 罪,已失其自主性而無從預知,且無法與外界聯繫而指揮其 他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行為,其犯意及犯行 實際上已中斷,難認被告潘柏源所為已屬分擔實行行為之一 部,而與本件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如附表二編號18所載犯行
遽依共同正犯論擬。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客觀 上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潘柏源有上述犯行存在;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潘柏源有何公訴人所指如附 表二編號18所示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 明被告潘柏源上開犯罪,自應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參、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告訴人陳婉筠(即起訴書 附表編號16 )於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時、地,遭詐欺集 團成員詐欺之款項,嗣遭被告呂坤衛持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 帳戶提款卡提領乙節,被告呂坤衛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第8 條之 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 條第 7 款亦有明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指稱被告呂坤衛於如附表二編號16 所示之108 年6月15日22時59分至23時1分許提領告訴人陳婉筠匯入中 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之犯罪事實,業 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725號追加 起訴,有上開追加起訴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61頁至 第280 頁),而上開案件於111 年3 月2 日本院繫屬前之10 9 年6 月5 日即已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由該法院以108 年度原訴字第36號、109年度訴字第496號審理,並於111年2 月21日宣判,尚未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4日北檢欽雨109 偵5725 字第1099045542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 6號、109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足稽( 見本院卷一第313頁、第175頁至第260頁、本院卷二第311頁 ),而本件被告呂坤衛所涉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犯行,係由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提起公 訴,並於111 年3 月2 日繫屬於本院,亦有上開案件之起訴 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3 月2 日士檢卓會108 偵16 093字第1119010647號函及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戳在卷可參( 見本院審金訴字卷第3 頁至第22頁),本院顯為繫屬在後之 法院,揆諸上開說明,就被告呂坤衛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部 分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7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玟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起訴之被告範圍 主文(主刑部分) 1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所示告訴人肖新平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告訴人肖新平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所示告訴人曾景鈺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告訴人曾景鈺部分) 張智傑 3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所示告訴人鄭光蓉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告訴人鄭光蓉部分) 張智傑 4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所示告訴人曾莛汝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告訴人曾莛汝部分) 張智傑 5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5所示告訴人黃彥誠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告訴人黃彥誠部分) 張智傑 潘宥丞 呂坤衛 呂坤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6所示告訴人藍緯宸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告訴人藍緯宸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呂坤衛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呂坤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7所示告訴人梁鐘尹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告訴人梁鐘尹部分) 張智傑 潘宥丞 呂坤衛 呂坤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8所示告訴人羅芃羽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示告訴人羅芃羽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9所示告訴人劉詠茵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示告訴人劉詠茵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0所示被害人黃巧蓉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被害人黃巧蓉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1所示告訴人邱詩文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告訴人邱詩文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2所示被害人陳涵筠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被害人陳涵筠部分) 張智傑 13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3所示告訴人魏淑菁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示告訴人魏淑菁部分) 張智傑 14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4所示被害人黃尹貞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4所示被害人黃尹貞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宥丞 呂坤衛 呂坤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5所示告訴人林紫婕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所示告訴人林紫婕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潘宥丞 16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6所示告訴人陳婉筠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所示告訴人陳婉筠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潘宥丞 呂坤衛 呂坤衛公訴不受理。 17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7所示被害人李恩頡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7所示被害人李恩頡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18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8所示告訴人游智惟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8所示告訴人游智惟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柏源無罪。 19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19所示被害人吳依馨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示被害人吳依馨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20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林珍至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0所示被害人林珍至部分) 張智傑 卓家慶 21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1所示告訴人謝旻潔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1所示告訴人謝旻潔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宥丞 呂坤衛 呂坤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2所示告訴人黃芊霓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2所示告訴人黃芊霓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宥丞 呂坤衛 呂坤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3所示告訴人梁佑全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3所示告訴人梁佑全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宥丞 呂坤衛 呂坤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4所示告訴人劉咨均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4所示告訴人劉咨均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卓家慶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5所示告訴人林聖傑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5所示告訴人林聖傑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6所示告訴人羅文聰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6所示告訴人羅文聰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7所示告訴人楊蓓芬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7所示告訴人楊蓓芬部分) 張智傑 28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8所示告訴人吳宜娜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8所示告訴人吳宜娜部分) 張智傑 29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29所示告訴人梁家慶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9所示告訴人梁家慶部分) 張智傑 30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0所示告訴人賴育君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0所示告訴人賴育君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31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1所示告訴人張曉慧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1所示告訴人張曉慧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32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2所示告訴人陳韋任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2所示告訴人陳韋任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3所示被害人楊薇玉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3所示被害人楊薇玉部分) 張智傑 34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4所示告訴人蔡詠臻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4所示告訴人蔡詠臻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5所示告訴人陳慶叡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5所示告訴人陳慶叡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6所示告訴人林元琪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6所示告訴人林元琪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7所示告訴人邱育品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7所示告訴人邱育品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8所示被害人邱月娥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20所示被害人邱月娥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39所示告訴人周岑縈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39所示告訴人周岑縈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0所示告訴人廖姵妗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0所示告訴人廖姵妗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1所示告訴人王玉龍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1所示告訴人王玉龍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2所示告訴人劉襄含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2所示告訴人劉襄含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3所示告訴人賴昱樺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3所示告訴人賴昱樺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4所示被害人陳柔臻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4所示被害人陳柔臻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5所示告訴人王佳惠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5所示告訴人王佳惠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6所示告訴人陳于姍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6所示告訴人陳于姍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7所示告訴人謝侑宇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7所示告訴人謝侑宇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8所示被害人陳炯耀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8所示被害人陳炯耀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柏源 潘宥丞 潘柏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9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49所示告訴人謝慧怡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49所示告訴人謝慧怡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宥丞 呂坤衛 呂坤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50所示告訴人許芷瑛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50所示告訴人許芷瑛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宥丞 呂坤衛 呂坤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1 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二編號51所示告訴人劉姿琳部分(即起訴書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起訴書附表編號51所示告訴人劉姿琳部分) 張智傑 楊曜綸 戴瑋謙 潘宥丞 呂坤衛 呂坤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手段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備註 證據及卷頁所在 1 告訴人 肖新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4日17時11分許,假冒網購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肖新平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致多訂20組尚未結帳,須依指示只能取消云云,肖新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証凱)。 108年6月15日15時3分10秒 29,986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玉泉店)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15時45分46秒 20,000元 ①告訴人肖新平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15頁至第217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94頁至第95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詐欺熱點監視器調閱情形一覽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66頁、第67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4頁) 2 告訴人 曾景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5時許,假冒生醫公司及銀行服務人員,撥打電話向曾景鈺佯稱:因公司疏失,須配合解除訂單云云,曾景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証凱)。 108年6月15日15時37分26秒 5,123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玉泉店)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15時47分13秒 15,000元 (與編號1肖新平匯入款項一起領出)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曾景鈺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00頁至第201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94頁至第95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詐欺熱點監視器調閱情形一覽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66頁、第67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4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3 告訴人 鄭光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1日及15日,假冒MKUP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鄭光蓉,向其佯稱因:內部人員疏失誤將其升級為會員,須配合取消云云,鄭光蓉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証凱)。 108年6月15日16時9分31秒 11,930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臺北圓環郵局)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16時45分21秒 20,000元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鄭光蓉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09頁至第211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94頁至第95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4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08年6月15日16時26分14秒 9,985元 108年6月15日16時47分2秒 2,000元 4 告訴人 曾莛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5時許,假冒為MKUP彩妝賣家撥打電話予曾莛汝,向其佯稱:須配合取消訂單云云,致曾莛汝不疑有他而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証凱)。 108年6月16日16時32分25秒 10,345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臺北圓環郵局)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16時53分12秒 11,000元 (與編號3鄭光蓉匯入款項一起領出)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曾莛汝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06頁至第208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94頁至第95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5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5 告訴人 黃彥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6時15分許,假冒網購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彥誠佯稱:因人員疏失誤設為高級會員,將多扣5,000元云云,黃彥誠不疑有他,而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証凱)。 108年6月15日17時12分35秒 5,985元 臺北市○○區○○○○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慶店)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17時28分8秒 13,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黃彥誠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197頁至第198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1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5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6 告訴人 藍緯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6時47分許,假冒美咖賣家,撥打電話向藍緯宸佯稱:須配合取消設定分期付款云云,藍緯宸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証凱)。 108年6月15日17時27分25秒 28,912元 臺北市○○區○○○○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慶店)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17時31分42秒 20,000元 ①告訴人藍緯宸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18頁至第219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1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5頁) 108年6月15日17時32分42秒 8,000元 7 告訴人 梁鐘尹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6時29分許,假冒網購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梁鐘尹佯稱:須配合解除訂單設定云云,梁鐘尹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証凱)。 108年6月15日17時36分59秒 15,989元 臺北市○○區○○○○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圓環店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17時40分42秒 1,000元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梁鐘尹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03頁至第205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94頁、第96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2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5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詐欺熱點監視器調閱情形一覽表(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66頁) ⑤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⑦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08年6月15日17時42分14秒 16,000元 8 告訴人 羅芃羽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20時12分許,假冒網購賣家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羅芃羽佯稱:因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羅芃羽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意婷)。 108年6月15日20時57分45秒 29,989元 臺北市○○區○○○000號(玉山銀行建成分行)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21時5分13秒 20,000元 ①告訴人羅芃羽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32頁至第235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3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7頁) 108年6月15日21時6分47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20時59分10秒 17,123元 108年6月15日21時8分1秒 20,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9 告訴人 劉詠茵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20時17分許,假冒網購賣家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劉詠茵佯稱:因系統錯誤致出現多筆訂單云云款,劉詠茵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意婷)。 108年6月15日21時14分34秒 29,994元 臺北市○○區○○○○000號(華南銀行建成分行)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21時19分2秒 20,000元 ①告訴人劉詠茵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26頁至第228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3頁至第504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7頁至第478頁) 108年6月15日21時19分47秒 20,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10 被害人 黃巧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21時許,假冒網購賣家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巧蓉佯稱因系統錯誤致重複下單云云,黃巧蓉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意婷)。 108年6月15日21時20分38秒 12,274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合作金庫銀行大稻埕分行)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21時37分31秒 10,000元 ①證人黃巧蓉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20頁至第221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4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8頁) 108年6月15日21時26分2秒 6,876元 108年6月15日21時40分13秒 8,000元 11 告訴人 邱詩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9時8分許,假冒為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其邱詩文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盜刷1萬多元,需依指示操作云云,邱詩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意婷)。 108年6月15日20時17分24秒 20,987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行建成分行)(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臺北市○○區○○○○0段00號合庫商銀大稻埕分行,應予更正)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20時21分37秒 20,000元 ①告訴人邱詩文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53頁至第254頁) ②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98頁至第99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9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1頁) 108年6月15日20時20分53秒 15,123元 108年6月15日20時22分52秒 9,000元 108年6月15日20時25分18秒 15,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12 被害人 陳涵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20時19分許,假冒網購客服及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涵筠,佯稱陳涵筠重複下訂單需解除交易云云,致陳涵筠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意婷)。 108年6月15日20時52分11秒 8,985元 臺北市○○區○○○000號(玉山銀行建成分行)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21時0分25秒 9,000元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證人陳涵筠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47頁至第249頁) ②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98頁至第99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9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1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3 告訴人 魏淑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8時30分許,假冒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魏淑菁佯稱:先前網購商品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魏淑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意婷)。 108年6月15日21時1分26秒 16,985元 臺北市○○區○○○○000號(華南銀行建成分行) 潘柏源 108年6月15日21時13分56秒 10,000元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魏淑菁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50頁至第252頁) ②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98頁至第99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9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2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08年6月15日21時14分49秒 5,000元 108年6月15日21時15分43秒 2,000元 14 被害人 黃尹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20時許,假冒網購客服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黃尹貞佯稱:黃尹貞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尹貞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偉聖)。 108年6月15日21時28分26秒 5,123元 臺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南西店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21時59分9秒 20,000元 潘柏源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判決1年10月確定 ①證人黃尹貞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45頁至第246頁) ②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8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0頁)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403頁至第412頁) 108年6月15日21時32分48秒 16,997元 108年6月15日22時0分5秒 20,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15 告訴人 林紫婕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20時25分許,假冒網購客服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林紫婕佯稱:因誤將其設定為批發商,需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林紫婕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偉聖)、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采蘋)。 108年6月15日21時36分50秒 8,547元 臺北市○○區○○○○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金慶店)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22時3分29秒 20,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①戴瑋謙、呂坤衛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109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1年1月在案 ②潘柏源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判決1年10月確定 ①告訴人林紫婕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39頁至第241頁) ②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8頁) ③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5頁)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0頁至第481頁、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70頁至第71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詐欺熱點監視器調閱情形一覽表(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66頁) 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37頁至第143頁) 108年6月15日21時39分32秒 49,987元 108年6月15日22時4分33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22時5分32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22時6分29秒 1,000元 108年6月15日22時34分27秒 11,123元 臺北市○○區○○○○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圓環店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卓家慶 108年6月15日22時37分34秒 20,000元 (含編號16陳婉筠匯入款項) 卓家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年確定 108年6月15日22時36分51秒 5,012元 16 告訴人 陳婉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22時28分許,假冒網購客服及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婉筠,佯稱因內部疏失誤將陳婉筠設為批發戶,須配合更改設定,致陳婉筠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采蘋)。 108年6月15日22時28分44秒 29,989元 臺北市○○區○○○○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圓環店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卓家慶 108年6月15日22時38分27秒 20,000元 ①戴瑋謙、潘柏源、呂坤衛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109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均1年3月在案 ②卓家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①告訴人陳婉筠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36頁至第238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5頁至第506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78頁至第479頁、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70頁至第71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詐欺熱點監視器調閱情形一覽表(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66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37頁至第143頁) 108年6月15日22時31分49秒 29,989元 108年6月15日22時39分16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22時34分56秒 4,507元 108年6月15日22時40分8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22時47分27秒 29,985元 臺北市○○區○○○○000號(陽信銀行長安分行)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22時59分52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23時0分32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22時57分5秒 25,467元 108年6月15日23時1分13秒 16,000元 17 被害人 李恩頡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1日16時10分許,,假冒為「101原創」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恩頡,向其佯稱:因內部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云云,致李恩頡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建緯)。 108年6月30日21時39分12秒 29,987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泰銀行內湖分行) 卓家慶 108年6月30日21時47分59秒 20,000元 ①戴瑋謙、呂坤衛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109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1年1月、1年在案 ②卓家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證人李恩頡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45頁至第346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43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6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37頁至第143頁) 108年6月30日21時48分42秒 20,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18 告訴人 游智惟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0日19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游智惟,假冒為「富邦信用卡公司」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網路購物時信用卡出現問題,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游智惟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建緯)。 108年6月30日21時41分17秒 29,98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泰銀行內湖分行) 卓家慶 108年6月30日21時49分29秒 20,000元(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①卓家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②潘柏源於108年6月30日另案羈押中 ①告訴人游智惟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48頁至第351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43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6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37頁至第143頁) 108年6月30日21時53分45秒 20,000元 19 被害人 吳依馨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0日17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吳依馨,假冒為「101原創」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工讀生失誤將條碼誤刷成經銷商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云云,致吳依馨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建緯)。 108年6月30日21時18分46秒 29,987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永豐銀行內湖分行) 卓家慶 108年6月30日21時23分29秒 20,000元 ①戴瑋謙、呂坤衛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109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1年2月、1年1月在案 ②卓家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證人吳依馨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52頁至第354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43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6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37頁至第143頁) 108年6月30日21時28分50秒 9,000元 20 被害人 林珍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假冒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珍至佯稱誤遭設定分期多筆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林珍至信以為真,而將款項匯入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玉淨)。 108年6月15日23時10分43秒 29,985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第一銀行建成分行) 卓家慶 108年6月15日23時22分4秒 20,000元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證人林珍至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42頁至第244頁) ②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110頁、第114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07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69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詐欺熱點監視器調閱情形一覽表(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第66頁) ⑤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⑦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08年6月15日23時16分26秒 21,012元 108年6月15日23時22分51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23時23分38秒 11,000元 108年6月15日23時25分13秒 8,976元 108年6月15日23時32分9秒 8,000元 108年6月16日0時4分22秒 29,989元 臺北市○○區○○○○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圓環店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潘柏源 108年6月16日11時33分14秒 20,000元 108年6月16日11時34分32秒 10,000元 21 告訴人 謝旻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6時40分許,假冒網購客服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謝旻潔佯稱:誤將謝旻潔誤設為經銷商,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謝旻潔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偉聖)。 108年6月15日17時39分47秒 46,987元 臺北市○○區○○○○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圓環店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17時47分44秒 20,000元 潘柏源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判決1年10月確定 ①告訴人謝旻潔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61頁至第264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10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2頁)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403頁至第412頁) 108年6月15日17時48分42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17時49分39秒 7,000元 108年6月15日17時48分12秒 22,987元 108年6月15日17時51分58秒 20,000元 108年6月15日17時53分0秒 2,000元 22 告訴人 黃芊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黃芊霓佯稱:黃芊霓先前購物要解除匯款云云,黃芊霓不疑有他,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偉聖)。 108年6月15日18時0分10秒 6,987元 臺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南西店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18時7分0秒 7,000元 潘柏源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判決1年10月確定 ①告訴人黃芊霓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58頁至第260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10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3頁)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403頁至第412頁) 108年6月15日18時10分53秒 11,987元 臺北市○○區○○○○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金慶店) 108年6月15日18時14分50秒 12,000元 23 告訴人 梁佑全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18時23分許,假冒網購客服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梁佑全佯稱:因內部疏失,將其帳號設定為分期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梁佑全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偉聖)。 108年6月15日18時23分8秒 8,123元 臺北市○○區○○○○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長慶店) 呂坤衛 108年6月15日18時30分46秒 8,000元 (含編號21謝旻潔匯入款項) 潘柏源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判決1年10月確定 ①告訴人梁佑全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55頁至第257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10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3頁) 108年6月15日18時31分51秒 1,000元 24 告訴人 劉咨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5日20時54分許,假冒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咨均佯稱:誤刷20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始能退款云云,致劉咨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彩蘋)。 108年6月15日22時55分39秒 29,989元 臺北市○○區○○○○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長慶店) 卓家慶 108年6月15日23時0分26秒 20,000元 ①告訴人劉咨均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65頁至第266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13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3頁至第484頁) 108年6月15日23時1分25秒 20,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25 告訴人 林聖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7日17時許,假冒網購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聖傑佯稱:其帳戶將遭扣款,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林聖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傑鴻)。 108年6月18日17時57分46秒 6,123元 臺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毓鄰店) 許忠幃 108年6月18日18時22分4秒 10,000元 (含編號42劉襄含匯入款項)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告訴人林聖傑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79頁至第282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3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7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27頁至第135頁) 26 告訴人 羅文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0日19時15分許,假冒「小三美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羅文聰佯稱:因訂單遭竄改,須依指示始能取消云云,羅文聰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芷鉉)。 108年6月20日20時16分12秒 28,987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士林分行,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毓鄰店,應予更正) 許忠幃 108年6月20日20時17分23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告訴人羅文聰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98頁至第299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6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8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15頁至第325頁) 108年6月20日20時18分5秒 9,000元 27 告訴人 楊蓓芬 詐欺集團於108年6月23日15時15分許,假冒網購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楊蓓芬佯稱:因誤訂大筆金額訂單,須依指示取消云云,致楊蓓芬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中毅)。 108年6月23日16時23分57秒 49,987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社中店) 潘柏源 108年6月23日16時32分24秒 20,000元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楊蓓芬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00頁至第301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24頁至第125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7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9頁、第24頁至第25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9頁) ④提款地點一覽表(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8頁) ⑤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⑦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08年6月23日16時33分10秒 20,000元 108年6月23日16時27分31秒 13,182元 108年6月23日16時33分56秒 20,000元 28 告訴人 吳宜娜 詐欺集團於108年6月23日,假冒網購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吳宜娜佯稱:因遭駭客入侵竄改,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吳宜娜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中毅)。 108年6月23日16時37分59秒 29,985元 (不含手續費)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社中店)(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社中店,應予更正) 潘柏源 108年6月23日16時41分35秒 30,000元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4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吳宜娜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02頁至第305頁) ②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59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24頁至第125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7頁)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20至第23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9頁) ⑤提款地點一覽表(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8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⑧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29 告訴人 梁家慶 詐欺集團於108年6月23日,假冒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梁家慶佯稱:其須依指示操作驗證身分,始能取消單筆訂單云云,致梁家慶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中毅)。 108年6月23日16時26分41秒 14,984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社中店) 潘柏源 108年6月23日16時34分56秒 18,000元 (含編號27楊蓓芬匯入款項)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4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告訴人梁家慶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06頁至第308頁) 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85頁至第86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24頁至第125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7頁)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9頁、第24頁至第25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9頁) ⑤提款地點一覽表(108年度偵字第13198號第18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⑧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08年6月23日16時34分9秒 10,698元 108年6月23日16時36分54秒 11,000元 30 告訴人 賴育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8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賴育君,假冒為網路平台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駭客入侵多刷了30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賴育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采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邵依玟)。 108年6月28日21時24分7秒 7,123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承富店) 潘柏源 108年6月28日21時42分3秒 7,000元 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①告訴人賴育君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34頁至第336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31頁) ③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32頁)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3頁至第495頁) ⑤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08年6月28日21時43分30秒 1,000元 108年6月28日22時45分12秒 29,989元 臺北市○○區○○街00號(全聯福利中心士林後港店) 108年6月28日22時52分30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22時53分21秒 10,000元 31 告訴人 張曉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8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曉慧,假冒為「101原創」網路平台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將其設定為代理商,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張曉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采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邵依玟)、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琳)。 108年6月28日20時23分12秒 49,987元 (不含手續費)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承德分行) 潘柏源 108年6月28日20時32分23秒 20,000元 ①戴瑋謙、卓家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109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均1年3月在案 ②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5月確定 ①告訴人張曉慧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37頁至第341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31頁) ③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32頁) ④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33頁) ⑤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4頁至第496頁) 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08年6月28日20時33分27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20時24分43秒 49,989元 (不含手續費) 108年6月28日20時34分31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20時35分35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20時37分5秒 19,000元 108年6月28日22時5分 30,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全聯福利中心士林後港店) 108年6月28日22時11分53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22時13分6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22時7分27秒 29,987元 108年6月28日22時14分11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22時13分3秒 29,985元 108年6月28日22時15分53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22時16分47秒 9,000元 108年6月29日14時36分16秒 29,985元 台北市○○區○○○路000號(華泰銀行建成分行) 卓家慶 108年6月29日14時43分25秒 20,000元 108年6月29日14時44分4秒 20,000元 108年6月29日14時38分27秒 30,000元 108年6月29日14時44分45秒 20,000元 108年6月29日14時43分2秒 29,989元 108年6月29日14時45分31秒 20,000元 108年6月29日14時46分21秒 9,000元 32 告訴人 陳韋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8日21時22分許,撥打電話予陳韋任,假冒為「101原創」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重複下訂20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陳韋任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邵依玟)。 108年6月28日21時21分11秒 29,987元 臺北市○○區○○街00號(全聯福利中心士林後港店) 潘柏源 108年6月28日22時34分26秒 20,000元 ①告訴人陳韋任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42頁至第343頁) ②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32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4頁至第495頁) 108年6月28日22時35分27秒 10,000元 33 被害人 楊薇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7日17時21分許,撥打電話予楊薇玉,假冒為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內部操作疏失產生大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楊薇玉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綵辰)。 108年6月28日17時7分29秒 49,987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社中店) 潘柏源 108年6月28日17時19分52秒 20,000元 ①戴瑋謙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②楊曜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年4月確定 ③潘柏源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1號併辦意旨書 ①證人楊薇玉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24頁至第326頁) ②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1526號第41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1526號第53頁至第54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9頁)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1526號第23頁至第26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1頁至第492頁)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08年度偵字第11526號第27頁) ⑥提款地點一覽表(108年度偵字第11526號第28頁) ⑦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31頁) 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⑨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89頁) 108年6月28日17時20分42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17時8分55秒 47,123元 108年6月28日17時21分49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17時22分32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17時23分22秒 17,000元 34 告訴人 蔡詠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8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蔡詠臻,假冒為「101原創」商家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駭客入侵多刷了20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蔡詠臻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采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綵辰)。 108年6月28日18時11分44秒 49,992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士林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28日18時23分50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①告訴人蔡詠臻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31頁至第332頁) ②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號交易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30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1526號第53頁至第54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9頁)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2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15頁至第325頁) 108年6月28日18時25分2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18時15分9秒 49,989元 108年6月28日18時26分13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18時27分26秒 20,000元 108年6月28日18時29分33秒 19,000元 108年6月28日17時35分13秒 6,102元 尚未領取。惟告訴人匯款前,左列臺灣銀行帳戶甫經潘柏源所提領,該等款項應已處於本件詐欺集團隨時得以提領之狀態 35 告訴人 陳慶叡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8日17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慶叡,假冒為「101原創」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網購衣服繳費出現問題,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陳慶叡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綵辰)。 108年6月28日18時39分19秒 26,051元 ①告訴人陳慶叡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1526號第53頁至第54頁、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9頁) 36 告訴人 林元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9日18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林元琪,假冒為「北緯23.5」店家客服人員,向其佯稱:誤將其設定為經銷商多扣款1萬元,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林元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芷鉉)。 108年6月20日19時16分5秒 19,985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0,000元,應予更正) 臺北市○○區○○路000號(上海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20日19時28分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告訴人林元琪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83頁至第285頁) ②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5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7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15頁至第325頁) 37 告訴人 邱育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9日晚間某時許,撥打電話予邱育品,假冒為「美咖」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公司操作錯誤導致信用卡重複扣款30次,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邱育品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芷鉉)。 108年6月20日19時14分5秒 29,987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上海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20日19時28分37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告訴人邱育品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89頁至第291頁) ②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5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7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15頁至第325頁) 108年6月20日19時29分18秒 20,000元 (含編號39邱月娥匯入款項) 38 被害人 邱月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0日18時37分許假冒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邱月娥佯稱:訂單重複將多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始能取消云云,致邱月娥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芷鉉)。 108年6月20日19時22分4秒 41,987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上海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20日19時29分53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證人邱月娥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86頁至第287頁) ②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5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7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15頁至第325頁) 108年6月20日19時30分42秒 11,000元 39 告訴人 周岑縈 詐騙集團於108年6月16日15時許,假冒購物平台賣家致電周岑縈,向其佯稱:先前所購買之物品,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下單,須至網路銀行操作取消云云,致周岑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韓明珍)、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傑鴻)。 108年6月18日15時56分16秒 99,994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內湖舊宗路郵局) 許忠幃 108年6月18日16時7分26秒 6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①告訴人周岑縈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67頁至第268頁) ②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18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3頁)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4頁、第486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27頁至第135頁) 108年6月18日16時8分53秒 30,000元 108年6月18日15時58分34秒 49,992元 108年6月18日16時9分54秒 60,000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0,000元,應予更正) 108年6月18日16時0分58秒 49,989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1樓(大潤發內湖一店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許忠幃 108年6月18日16時15分24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日16時16分17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日16時17分18秒 20,000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40 告訴人 廖姵妗 詐欺集團於108年6月18日19時28分許,假冒la sha賣家,致電廖姵妗佯稱:先前所購買之物品,因作業疏失,導致信用卡重複扣款,須至網路銀行操作取消云云,致廖姵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傑鴻)、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韓明珍)。 108年6月18日19時28分9秒 49,987元 臺北市○○區○○○○000號(彰化銀行新湖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18 日19時36分59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年3月確定 ①告訴人廖姵妗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70頁至第272頁) 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1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2頁)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4頁至第485頁)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27頁至第135頁) 108年6月18 日19時37分55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日19時30分47秒 49,068元 108年6月18 日19時38分47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 日19時39分52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 日19時41分18秒 19,000元 108年6月18日19時51分1秒 49,983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大潤發內湖一店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 108年6月18 日19時58分43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 日19時59分49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 日20時0分54秒 10,000元 108年6月18日19時54分7秒 49,989元 108年6月18 日20時6分31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 日20時7分34秒 20,000元 108年6月18 日20時8分49秒 10,000元 41 告訴人 王玉龍 108年6月17日21時許,致電王玉龍佯稱網站遭侵入,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始能回復正常云云,致王玉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韓明珍)。 108年6月18日19時2分35秒 25,123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毓鄰門市) 許忠幃 108年6月18日19時8分39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告訴人王玉龍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73頁至第275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2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5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27頁至第135頁) 108年6月18日19時9分46秒 5,000元 42 告訴人 劉襄含 於108年6月18日17時35分許,假冒賣家致電劉襄含,向其佯稱:誤將其與另位經銷商搞混,導致其帳戶將被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劉襄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傑鴻)。 108年6月18日17時35分19秒 29,989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大潤發內湖一店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 許忠幃 108年6月18日17時47分51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告訴人劉襄含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76頁至第278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3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6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127頁至第135頁) 108年6月18日17時50分32秒 9,000元 43 告訴人 賴昱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0日19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賴昱樺,假冒為「23.5度N北緯研製」網購商家客服人員,向其佯稱:誤多訂了20組商品,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賴昱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芷鉉)。 108年6月20日20時10分51秒 29,123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士林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20日20時14分52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告訴人賴昱樺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94頁至第296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6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8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15頁至第325頁) 108年6月20日20時16分16秒 9,000元 44 被害人 陳柔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0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陳柔臻,假冒為a la sha網路購物商家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刷卡金額與實際價格有誤,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陳柔臻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芷鉉)。 108年6月20日20時24分32秒 29,987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士林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20日20時28分5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證人陳柔臻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292頁至第293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6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88頁至第489頁)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15頁至第325頁) 108年6月20日20時28分40秒 10,000元 108年6月20日20時32分39秒 7,987元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108年6月20日20時35分59秒 8,000元 45 告訴人 王佳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5日17時2分許,撥打電話予王佳惠,假冒為「小三美日」及郵局人員,向其佯稱:因公司網站遭駭客入侵多刷訂單,王佳惠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王佳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砡瑱)。 108年6月25日17時55分36秒 49,991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行建成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25 日18時7分43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①告訴人王佳惠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09頁至第310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8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0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26頁至第340頁) 108年6月25 日18時8分38秒 20,000元 108年6月25 日18時9分29秒 20,000元 108年6月25日18時0分7秒 49,989元 108年6月25 日18時10分26秒 20,000元 108年6月25 日18時11分27秒 20,000元 46 告訴人 陳于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4日21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陳于姍,假冒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多刷了1萬元,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陳于姍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砡瑱)。 108年6月25日17時59分54秒 19,082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行建成分行) 許忠幃 108年6月25日18時13分26秒 19,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1年1月確定 ①告訴人陳于姍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16頁至第319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8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0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26頁至第340頁) 47 告訴人 謝侑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謝侑宇,向其佯稱:可提供貸款但須先提供財力證明云云,致謝侑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砡瑱)。 108年6月25日18時58分17秒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南西店) 許忠幃 108年6月25日19時3分12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1年確定 ①告訴人謝侑宇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12頁至第314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28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0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26頁至第340頁) 48 被害人 陳炯耀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5日17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炯耀,假冒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遭到駭客入侵多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陳炯耀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砡瑱)。 108年6月25日18時36分49秒 49,987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南西店) 許忠幃 108年6月25日18時46分10秒 20,000元 許忠幃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1年2月確定 ①證人陳炯耀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21頁至第323頁) ②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45頁至第546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0頁至第491頁) 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二第326頁至第340頁) 108年6月25日18時47分10秒 20,000元 108年6月25日18時48分8秒 20,000元 108年6月25日18時39分31秒 49,989元 108年6月25日18時49分13秒 20,000元 108年6月25日18時50分10秒 20,000元 49 告訴人 謝慧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0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謝慧怡,假冒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內部疏失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謝慧怡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建緯)。 108年6月30日17時54分16秒 29,123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西湖分行) 呂坤衛 108年6月30日18時2分15秒 20,000元 ①潘柏源於108年6月30日另案羈押中 ②呂坤衛於111年6月30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462號提起公訴 ①告訴人謝慧怡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55頁至第359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44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7頁至第498頁) 108年6月30日18時3分40秒 9,000元 108年6月30日18時4分10秒 27,98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瑞光分行)(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臺北市○○區○○路000號,應予更正) 108年6月30日18時12分9秒 20,000元 108年6月30日18時13分7秒 8,000元 50 告訴人 許芷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0日17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許芷瑛,假冒為「101原創」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重複下單,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許芷瑛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建緯)。 108年6月30日18時34分14秒 5,1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西湖分行) 呂坤衛 108年6月30日18時47分4秒 9,000元 ①潘柏源於108年6月30日另案羈押中 ②呂坤衛於111年6月30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462號提起公訴 ①告訴人許芷瑛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60頁至第361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44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8頁) 108年6月30日18時40分57秒 3,985元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更正) 51 告訴人 劉姿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0日16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劉姿琳,假冒為「美咖」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誤多刷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致劉姿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建緯)。 108年6月30日18時17分2秒 27,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瑞興店) 呂坤衛 108年6月30日18時22分53秒 20,000元 ①潘柏源於108年6月30日另案羈押中 ②呂坤衛於111年6月30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462號提起公訴 ①告訴人劉姿琳於警詢之證述(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362頁至第364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544頁)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卷一第497頁) 108年6月30日18時23分56秒 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