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嘉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緝字第1510號、第1511號、第1512號、第1513號、第1514號
、第1515號、第1516號、第1517號、第1518號、110年度少連偵
緝字第12號),及移送併辦審理(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111
年度偵字第3470號、第2622號、第5977號、第6585號、第8147號
、第7941號、第9120號、第9826號、第11000號、第10691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317號),經
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庚○○明知向金融機構申辦金融帳戶使用,無特殊之限制,一 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取得帳戶,甚至可在 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實屬輕易之事, 且在現今社會充滿各式不法集團,以各種犯罪手法使民眾匯 款至人頭帳號內以非法取得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刑事追訴 ,乃眾所皆知之事,如遇他人收集非本人活儲帳戶使用,顯 而易見將成為不法集團收受及提領他人之特定受騙款項,進 而成為達成掩飾、隱匿遮斷該犯罪所得流動軌跡目的之工具 ,竟因貪圖私利,不顧他人所可能受害之危險,仍以縱有人 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17日前某日,將其申請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 摺、金融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代價,出售 予真實姓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嗣取得中信帳戶之詐欺集團 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洗錢之犯意,分 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各編號所示方式,對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該等對象陷於錯誤,依指示 各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匯入中信帳戶(施用詐術對象、 詐騙時間及方法、匯款時間及方式、金額、匯入之帳戶均詳 如附表所示),該等款項匯入後,旋遭轉帳至其他不詳帳戶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嗣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本案證據:引用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17號卷【 下稱本院卷】第116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惟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 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 ,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 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 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 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 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 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 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1333號判決意旨參照 )。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 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 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 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 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 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 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基於幫助犯意,提供其申設之中信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使詐騙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 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將款項依指示匯入中信帳戶,再由詐 騙份子自該帳戶將該等匯入中信帳戶之款項以轉帳方式轉出 ,以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 罪。檢察官以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111年度偵字第3470 號、第2622號、第5977號、第6585號、第8147號、第7941號 、第9120號、第9826號、第11000號、第10691號移送併辦關 於如附表編號6、編號12至25部分之犯罪事實,經核均與本 案起訴部分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自均應併入本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以一提供中信帳戶之 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被害人 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本件犯罪自白犯行,應依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 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中信帳戶予他人使 用,使犯罪集團得以從事詐財行為,不僅造成無辜民眾受騙 而有金錢損失,亦助長詐欺犯罪之氣焰,致此類犯罪手法層 出不窮,造成人心不安、社會互信受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 會治安,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 來源、去向,增加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實有不該;併審酌 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失之數額,及被告犯後終 能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本院卷第116頁),然尚未 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而未能賠償渠等所 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目前無業,已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67 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固有將中信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行, 惟其否認業已因而取得報酬(本院卷第116頁),卷內復查 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 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 其價額。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提款之人,無掩 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可言,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附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本案經檢察官寅○○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郭千瑄移送併辦,檢察官江玟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備註 1 亥○○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4月底,以LINE暱稱「晴」之人,假借投資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7日16時49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4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之證述(甲○110偵16967卷第11至13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15至17頁) ⒊亥○○與『晴』之LINE對話紀錄、『WOOTRADE』網頁頁面截圖(甲○110偵16967卷第19至21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4頁) 本案 於110年6月17日16時50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40,000元 2 天○○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間,以LINE暱稱「柒柒」之人,假借操作肯特資訊網站投資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11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3分),使用臨櫃匯款之方式。 20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之證述(甲○110偵21182卷第9至11頁) ⒉天○○與『柒柒』、『SEVEN吳博』、『Jisoo』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110偵21182卷第17至23頁) ⒊玉山銀行110年6月18日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甲○110偵21182卷第25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4頁) 本案 3 未○○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以LINE暱稱「柒柒」之人,假借投資虛擬貨幣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12時40分許,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之證述(甲○110偵21430卷第13至17頁) ⒉未○○與『柒柒』、『SEVEN吳博』、『Jisoo』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玖玖團隊』臉書頁面及客服對話紀錄、『匯鴻資訊科技』網頁頁面截圖(甲○110偵21430卷第19至29頁) ⒊華南銀行110年6月18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甲○110偵21430卷第31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4頁) 本案 4 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4日,以LINE聯繫告訴人,假借加入博元集團投資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13時07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之證述(甲○110偵15311卷第9至11頁) ⒉宙○○與『資深專員Yixie』、『若芯』、『亞太區域執行長』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博元集團』網頁頁面截圖(甲○110偵15311卷第41至44、47至48、51至52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110偵15311卷第46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4頁) 本案 於110年6月18日13時08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30,000元 於110年6月18日13時09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30,000元 5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22日,以LINE暱稱「宣宣」之人,假借投資虛擬貨幣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13時08分許,使用臨櫃匯款之方式。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述(甲○110少連偵138卷第11至13頁) ⒉丙○○與『佳能資訊專線人員』之LINE對話紀錄、『芸芸』之LINE個人頁面截圖(甲○110少連偵138卷第35、49至57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查詢、轉帳交易明細(甲○110少連偵138卷第41至47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4、60頁) 本案 於110年6月18日13時10分許,使用臨櫃匯款之方式。 50,000元 於110年6月21日14時56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50,000元 (起訴書漏載此部分之匯款) 於110年6月21日14時57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50,000元 (起訴書漏載此部分之匯款) 6 申○○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3日,以LINE暱稱「林桐桐」之人,假借操作WOOTRADE平台投資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15時0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26分),使用臨櫃匯款之方式。 3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之證述(甲○110偵19015卷第17至19頁) ⒉申○○存摺影本(甲○110偵19015卷第43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6月18日匯出匯款憑證(甲○110偵19015卷第45頁) ⒋申○○與『江璇』、『高凱芸』、『林桐桐』、『Edison』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WOOTRADE』網頁頁面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甲○110偵19015卷第48、50至76頁、北檢110他9258卷二第37至113頁) ⒌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5頁) 本案(同甲○111偵7941併案部分) 7 丁○○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7日,以LINE聯繫告訴人,假借投資虛擬貨幣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8日17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50分),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之證述(甲○110偵19155卷第13至16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110偵19155卷第67、69頁) ⒊丁○○與『聖毅』、『龔世豐』、『XTS線上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110偵19155卷第75至94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6頁) 本案 於110年6月18日17時5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54分),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20,000元 8 玄○○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8日,以LINE暱稱「小雪」之人,假借投資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9日18時55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之證述(甲○110偵19815卷第13至14頁) ⒉玄○○與『客服小雪』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110偵19815卷第71至89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110偵19815卷第79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8頁) 本案 9 壬○○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7日,以LINE聯繫被害人,假借投資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21日14時1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16分),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47,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之證述(甲○110偵18682卷第35至37頁) ⒉壬○○存摺影本(甲○110偵18682卷第63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110偵18682卷第71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60頁) 本案 10 午○○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4月20日,以LINE暱稱「夢夢」之人,假借投資虛擬貨幣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21日15時57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2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之證述(甲○110偵19155卷第7至11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110偵19155卷第21頁) ⒊午○○與『夢夢』、『russell4m線上客服』、『Messi』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110偵19155卷第24至66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60頁) 本案 11 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9日,以LINE暱稱「芸芸」之人,假借投資網路博奕遊戲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21日2時20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甲○110偵18270卷第7至11頁) ⒉乙○○與『芸芸』、『小霏』、『慶龍』等人之IG、LINE對話紀錄、『GIANTWIN』網頁頁面截圖(甲○110偵18270卷第27至33、37至71頁) ⒊乙○○存摺影本、帳戶交易明細(甲○110偵18270卷第73至79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61頁) 本案 12 辰○○ (起訴書誤載為許詠程)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31日,以LINE暱稱「Wei 7」之人,假借加入佳能資訊平台投資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度6月21日13時44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之證述(甲○111少連偵1卷第17至21頁) ⒉辰○○與『Wei 7』之LINE對話紀錄、與『Yoey Lim』之線上客服對話紀錄、『chvicky_9407』之IG、『Watson』之LINE個人頁面截圖(甲○111少連偵1卷第137至143、153至159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111少連偵1卷第145、151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9頁) 甲○111少連偵1併案 於110年度6月21日13時45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50,000元 13 酉○○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以LINE聯繫告訴人,假借加入佳能資訊平台投資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9日15時10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之證述(甲○111偵2622卷第19至23頁) ⒉網路郵局轉帳交易明細(甲○111偵2622卷第55至57頁) ⒊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7頁) 甲○111偵2622併案 於110年6月19日15時11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35,000元 14 宇○○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4月間,以LINE暱稱「副總-佩姍」之人,假借加入肯特資訊平台投資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7日15時28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10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之證述(甲○111偵3470卷第35至41頁) ⒉宇○○與『婕』、『陳宇誠』、『芯彤』等人之IG、LINE對話紀錄(甲○111偵3470卷第127至139、143至158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111偵3470卷第162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3頁) 甲○111偵3470併案 於110年6月17日15時29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60,000元 15 卯○○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間,以LINE暱稱「林桐桐」之人,假借投資外匯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7日15時29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卯○○於警詢之證述(甲○111偵5977卷第67至73頁) ⒉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3至54頁) 甲○111偵5977併案 於110年6月17日15時30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34,000元 於110年6月17日15時33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30,000元 於110年6月17日15時47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30,000元 16 巳○○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8日,以LINE聯繫告訴人,假借加入博元集囷投資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9日12時24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之證述(甲○111偵5977卷第99至100頁) ⒉巳○○與『芸芸』、『總指導-Alison』、『Asia 財策管理總監』之LINE對話紀錄(甲○111偵5977卷第105至107、111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111偵5977卷第107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6頁) 甲○111偵5977併案 17 辛○○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21日,以LINE暱稱「小霏」之人,假借投資網路博奕遊戲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22日2時1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6月21日22時30分),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之證述(甲○111偵6585卷第23至24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111偵6585卷第71頁) ⒊辛○○與『李貝』、『小霏』、『宏燁』之LINE對話紀錄、『李貝』IG截圖、『彩世界』網頁頁面截圖(甲○111偵6585卷第72至91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61頁) 甲○111偵6585併案 18 丑○○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9日,以LINE暱稱「我是你鼻鼻」之人,假借投資網路博奕遊戲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22日2時1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6月21日22時32分),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之證述(甲○111偵6585卷第25至28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111偵6585卷第97頁) ⒊丑○○『我是你鼻鼻』、『菲比』、『宏燁』之LINE對話紀錄、『GIANTWIN』網頁頁面截圖(甲○111偵6585卷第97至125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61頁) 甲○111偵6585併案 19 張育绮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8日,以LINE暱稱「劉聰」之人,假借投資黃金外匯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22日12時49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育绮於警詢之證述(甲○111偵6585卷第31至33頁) ⒉張育绮、張毓芳存摺影本(甲○111偵6585卷第137、141頁) ⒊張育绮與『劉聰』之LINE對話紀錄、『rifaworld』線上客服、網頁頁面截圖(甲○111偵6585卷第143至148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61至62頁) 甲○111偵6585併案 於110年6月22日16時22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50,000元 於110年6月22日16時55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6,000元 20 己○○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以LINE暱稱「Lin」等人,假借加入EXCHANGE平台投資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9日20時27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2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之證述(甲○111偵8147卷第41至49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111偵8147卷第67至69頁) ⒊己○○與『官方線上客服人員』之LINE對話紀錄、『Mcconnell』、『鐘信德』、『Lin』之LINE個人頁面、投資網頁頁面截圖(甲○111偵8147卷第69至73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9、61頁) 甲○111偵8147併案 於110年6月19日21時24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10,000元 於110年6月21日17時51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30,000元 於110年6月21日20時32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10,000元 21 戊○○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10日,以LINE暱稱「不限平台-專業分析」之人,假借投資網路博奕遊戲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21日14時59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之證述(甲○111偵9120卷第13至14頁) ⒉戊○○與『不限平台-專業分析』、『珊』、『蘿拉』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頁面、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甲○111偵9120卷第23至42頁) ⒊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60頁) 甲○111偵9120併案 22 戌○○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底,以LINE聯繫告訴人,假借投資外幣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9日14時53分許,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 1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之證述(甲○111偵9826卷第33至37頁) ⒉華南銀行110年6月19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甲○111偵9826卷第79頁) ⒊戌○○與『Chi』、『客服專員』、『Mcconnel』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111偵9826卷第83至87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7頁) 甲○111偵9826併案 23 子○○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以LINE暱稱「Youxin執行總監」等人,假借可操作投資平台獲利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21日10時17分許,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之證述(甲○111偵9826卷第39至63頁) ⒉子○○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影本(甲○111偵9826卷第101至103、131頁) ⒊子○○與『官方線上客服人員』、『Youxin執行總監』、『Mcconnell』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MIMITRADE』網頁頁面截圖(甲○111偵9826卷第135至239、259至261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110年6月21、22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111偵9826卷第245至251頁) ⒌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9、62頁) 甲○111偵9826併案 於110年6月21日10時19分許,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 50,000元 於110年6月22日18時18分許,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 30,000元 24 地○○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間,以社交軟體探探暱稱「黃瑜婷」之人,假借投資虛擬貨幣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21日9時5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55分),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之證述(甲○111偵11000卷第9至12頁) ⒉地○○帳戶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甲○111偵11000卷第53頁) ⒊地○○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RUSSELL4M』網頁頁面截圖(甲○111偵11000卷第55至59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59、62頁) 甲○111偵11000併案 於110年6月22日13時59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30,000元 25 癸○○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9日,以LINE聯繫告訴人,假借可操作投資平台獲利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22日12時56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1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之證述(甲○111偵10691卷第9-11頁) ⒉癸○○與『高飛』之LINE對話紀錄、『Nico』、『妍』LINE個人頁面、『RUSSELL4M』網頁頁面截圖(甲○111偵10691卷第71-79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111偵10691卷第80頁) ⒋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甲○110偵16967卷第43、61頁) 甲○111偵10691併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