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智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智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智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 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等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藍智滿前因竊盜等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現 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 矯署教字第1110162828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