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32號
SLDM,111,聲,832,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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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佩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佩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佩華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10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 110年3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臺灣臺北地方院於110年2月 20日判處有期徒刑1月10月。於109年6月16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多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 ①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73號裁定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A執行刑,其中1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4 月部分,於107年1月22日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僅剩餘有期 徒刑3月)②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04號裁 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B執行刑),③又經本 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 (C執行刑);再被告於109年6月16日入監就B、A、C執行刑 接續執行,且前揭徒刑執行後尚有另案拘役90日、罰金易服 勞役10日待執行,經羈押折抵1日後,刑期執行完畢日期原 為112年5月29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2日 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3月18日;其後,受刑人於執行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31481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矯正署上揭函文與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存卷可考,是聲請人向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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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