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99號
SLDM,111,聲,699,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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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文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文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文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 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 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 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 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 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 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 ,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 ,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 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 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 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 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 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 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 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 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 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 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 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 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 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尚未 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 示判決在卷供參,因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 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定執 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均犯竊盜罪 ,與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毒品罪之罪質相異,且受刑人所犯 各次竊盜罪之犯罪時間甚近,次數非少,顯見其法治觀念淡 薄等一切情狀,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 後,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 刑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附卷可佐,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附表 受刑人高文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共4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1日 109年10月7日 ①109年10月20日 ②109年10月24日 ③109年10月30日 ④109年11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8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中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0545號(聲請書附表贅載「109年度偵字第40361、40245號」,應予刪除)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3984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087號 110年度易字第89號(聲請書附表贅載「110年度訴字第215號」,應予刪除) 判 決日 期 109年12月28日 110年6月1日 110年5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3984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087號 110年度易字第89號(聲請書附表贅載「110年度訴字第215號」,應予刪除)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3日 110年8月31日 110年10月25日 備 註 雄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239號 中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721號 新北檢111年度執緝字第297號(編號3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110年度偵字第108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16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12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5日 備 註 士檢111年度執字第17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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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