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950號
SLDM,111,審附民,950,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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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50號
原 告 蕭宇婷
被 告 黃子豪
兼法定代理人 黃文寬
黃文玉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54號(即111年度審金訴
字第497號)被告黃子豪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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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