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1年度,278號
SLDM,111,審交附民,278,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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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8號
原 告 陳成智


訴訟代理人 陳柏伸
被 告 葉守倫


上列被告因111 年度審交簡字第183 號(即111 年度審交易字第
36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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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