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1年度,46號
SLDM,111,審交訴,46,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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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慶


選任辯護人 簡大易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慶能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慶能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其被訴公共危險 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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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