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62號
SLDM,111,單聲沒,62,202208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10年度緩字第67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685號 被告廖建銘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 定1年期滿,該案查扣之仿冒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物及犯 罪所得新臺幣(下同)600元,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著作權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 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至於犯其餘著 作權法各條項之罪者,有關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刑法之相 關規定。再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供犯罪所用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5項亦分別明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 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此亦為法 律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依據。另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旨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如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犯罪行為人已自動賠償被 害人,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第249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廖建銘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3月2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068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 4月23日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111年4月22日期滿而未經 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緩起訴執行卷宗全 卷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 社委任之鑑定人鑑定結果,確均係仿冒該會社所有之商標權 及著作權之物;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經告訴人日商任天 堂株式會社委任之鑑定人鑑定結果,確均係仿冒該會社之商 標權之物,有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 服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 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在卷 可參;附表編號7至19所示之物,亦有卷附萬國法律事務所 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智慧財 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可證;附表編號20所示 之物,則有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商標 單筆詳細報表、侵權市值表存卷可查;附表編號21所示之物 ,有109年12月29日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附件照片、 查扣物估價表在卷可佐,是上開物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揆諸前揭說明,屬專科沒收之物,皆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沒收。是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本件 聲請意旨雖引用「著作權法第98條」作為聲請沒收之法律依 據,然著作權法第98條僅於行為人係犯同法第91條第3項或 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始有適用,而本件被告係犯違反著作 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而非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 項之罪,此參緩起訴處分書即明,自無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 之適用,併予敘明。
 ㈢至扣案之現金600元部分,雖被告自承係販售上開仿冒商品之 犯罪所得(偵卷第19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 0年度保管字第34號之編號22)在卷可憑,足認係被告之犯 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 被告業與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達成和解,被告並依和 解條件支付8萬3千元賠償金及登報刊登道歉啟事費用1萬7千



元,此有刑事陳報狀及被告提出之和解契約影本在卷可佐; 另與美商史塔巴克公司(未提告)達成和解,賠償3萬元, 亦有卷存理律法律事務所110年3月25日0000-00000號函可證 ,上開賠償金額顯已超過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是以,倘再 予宣告沒收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除賠償告訴人之 損害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將使其面 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恐有過苛之虞,依前揭說明,本件扣 案之被告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 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冒任天堂商品紅白機 8件 2 仿冒任天堂商品掌上型遊戲機 22件 3 仿冒任天堂Pokemon Go商品公仔 27件 4 仿冒任天堂Pokemon Go商品(皮卡丘)存錢筒 3件 5 仿冒任天堂Pokemon Go商品行動電源 2件 6 仿冒哆啦A夢商品存錢筒 3件 7 仿冒HELLO KITTY商品存錢筒 2件 8 仿冒HELLO KITTY商品杯子 7件 9 仿冒HELLO KITTY商品筷子 2件 10 仿冒HELLO KITTY商品碗 2件 11 仿冒HELLO KITTY商品鑰匙圈 10件 12 仿冒HELLO KITTY商品公仔 32件 13 仿冒美樂蒂商品鑰匙圈 10件 14 仿冒美樂蒂商品公仔 12件 15 仿冒大耳狗商品鑰匙圈 10件 16 仿冒布丁狗商品鑰匙圈 10件 17 仿冒大眼蛙商品鑰匙圈 11件 18 仿冒酷企鵝商品鑰匙圈 13件 19 仿冒酷洛米商品鑰匙圈 11件 20 仿冒角落生物商品公仔 29件 21 仿冒星巴克商品杯子 11件

1/1頁


參考資料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