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健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42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7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健鵬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8年度易字第6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上訴後駁 回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藥丸7顆經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此有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 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而被告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421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 定(聲請書誤引刑法第38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士林地檢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2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16號卷第64-65頁、本院卷 第7-47頁)。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其鑑定結果, 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8年11月29日毒品 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70號卷第121頁) 在卷可稽,當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
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 明。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 註 1 甲基安非他命7顆 1.褐色粉末膠囊7顆,毛重1.380公克、取0.005公克化驗、淨重餘1.37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士林地檢保管字號:109年度毒保字第000809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16號卷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