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
附民原告 劉博毅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
楊培煜律師
附民被告 田承澍
利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華冠富
上列被告111年度交易字第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茲因原告於前開過失傷害案件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同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
庭審理,有刑事撤回告訴暨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狀1
份在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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