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30號
SLDM,111,交易,130,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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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晏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晏盛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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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