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53號
SLDM,110,附民,553,2022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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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原 告 靖粧整體造型美學有限公司

羽芯彩妝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代 表 人 陳青靖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
被 告 鄧盈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0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之和解筆錄原本及其正本,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和解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一行「111年度附民字第55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和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上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而 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3款等規定觀之 ,訴訟上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關於判決書更正 錯誤之規定,於和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 ,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號裁定可資參照。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就110年度附民字第553號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所為和解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 案由欄第1行固記載「111年度附民字第553號」等語,然此 屬案號年度記載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裁定意旨 ,應更正為「110年度附民字第553號」,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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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靖粧整體造型美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羽芯彩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