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紳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尊易
受 告知人 生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
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萬元,應徵
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66,16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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