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14號
KLDV,111,訴,414,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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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林清花
訴訟代理人 馬啓川
被 告 謝文娘

張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峽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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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