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文、蔡德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1,7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01,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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