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74號
KLDV,111,補,574,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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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周秋滿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蓁蓁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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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