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李泰興
訴訟代理人 鄧曉徽
黃歆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龍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8,79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