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25號
KLDV,111,補,525,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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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瑞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酌減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判命被告就兩造間於民國104年4月20日簽定之分期付
款買賣合約書及109年9月18日簽定之協議書之懲罰性為新臺幣(
下同)10,074,076元之違約金應刪減至0;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
被告給付9,707,330元及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781,
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第
一審裁判費186,152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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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