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18號
KLDV,111,補,518,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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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林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岑劉振武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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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