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呂庭萱即怪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怪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 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計徵,即未滿新臺幣(下同) 10萬元者,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1 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 滿5,000萬元者,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 000元;1億元以上者,5,000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狀所附相 對人怪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構成破產財 團之資產總額為2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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